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31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审批决定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保环发〔2022〕2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决定
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2月报送了《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4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批,出具《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7〕19号)。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云自然资处字(2022)第001号]相关要求,2022年3月8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决定》(保发改投资〔2022〕5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撤销《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7〕19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