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2-0325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审批决定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保环发〔2022〕28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昌宁县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决定
昌宁县昌润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报送了《昌宁县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7月27日昌宁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依规对《昌宁县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批,出具《关于昌宁县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环字〔2016〕24号)。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保自规处字(2022)第007号)要求“对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2022年3月15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撤销昌宁县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决定》(昌发改农经〔2022〕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撤销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昌宁县右甸河城镇核心段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环字〔2016〕24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