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07_Z/2016-03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保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公开信息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安全保密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逐级审查、分级负责、责任追究”的办法,逐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检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 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的主要对象是委机关各科室。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各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各科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评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于当年年底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第十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