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07_Z/2016-031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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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保山市工信委。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保山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保密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保山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