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02_Z/2017-0208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及政务公开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市工信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委在互联网上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的网站、网页和公示栏必须与委机关单位形象相一致,必须对其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或发布信息的,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在互联网上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公开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网站转载网上信息时,应认定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合法性,并在网页明显位置标注转载时间、转载网站及相关转载信息。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应与处理涉密信息的内部网络、电子政务专网和与上级部门联接的专线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对反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情况以及委有关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等对照保密范围可以公开的非密信息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可通过网站或网页向社会公布。对于本单位把握不清涉密与非涉密的信息,交由市有关部门鉴定。
第八条 信息发布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程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科室在互联网或公示栏上发布信息,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等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十条 市工信委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对各科室拟发布的实行保密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