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02_Z/2017-020801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部门,结合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以文件、数据、图表等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工信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工信委政府各科室应当做好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向信息公开查询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及时撤换已废除的政策法规条文,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努力做到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转变、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转变,最大限度的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五条 向信息公开查询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3、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4、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需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一)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单位部门的,须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二)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审核的程序:
1、负责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2、市工信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