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2020-021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业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五、局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相关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
(四)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二、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