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2020-030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本委。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部门规章;
2、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开展、进展等情况;
8、各类须公开的规划、标准、规范、法律等;
9、须公开的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内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公开公示栏;
2、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
3、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4、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四是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工信局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科要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