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2020-0301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山市工信局及各县区(园区)工信局(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保山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站上下载《保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二)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和审批程序;
(三)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政府的主要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有关政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策文件;
(六)政府部门依法可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城市能源系统(含电力、燃气、热力等)、给排水系统(含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交通系统(含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航空及其场站设施、附属设施等)、通信系统(含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生态环境系统(含垃圾处理、污染治理、园林绿化等)、防灾系统(含防空、防洪、防震、消防等)等各专业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掌握的涉及企业的人力配备、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尚未公开的经营盈亏状况、管理经验、建设项目的银行存款证明等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般不予公开。
政府业务办理过程中,政府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向政府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般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政府部门应当书面征询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政府部门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政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三章 公开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依照本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内容及其特征确有困难,或者存在阅读、视听等方面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政府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政府部门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政府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更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政府部门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以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检索、复制、邮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邮寄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已作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隆阳区、腾冲市、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