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07_Z/2017-0824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7-08-24 |
文号 | 保工信发〔2017〕135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
保工信发〔2017〕135号 |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政协保山市
第四届第一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胡松梅委员:
你在政协保山市第四届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重视防护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议》,已交我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工作,我市先后拟制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公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4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保政办电〔2016〕56号)等文件,针对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部分群众谈“辐”色变,导致通信基站、机房、箱体不能正常建设安装、通信基础设施遭破坏损坏、被盗,在市政道路改造中施工单位要关注通信管道和线路安全,完善保护措施等问题,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就解决相关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责任单位。现市工信委已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市政公共资源的通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通信设施保护工作,我市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你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一、在任务分工方面
严格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公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43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保政办电〔2016〕56号)文件中的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在宣传引导方面
保山市各级新闻单位和政府门户网站负责配合通信企业做好面向公众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基站设施、电磁辐射、《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消除公众误解,提高公众认知度,努力营造有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氛围。
三、在施工过程中保护通信设施方面
住建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通信设施的保护: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履行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施工现场及周边管线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牵头同项目实施涉及的通信设施管理单位协调,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对涉及通信设施保护的项目,必须制定专项方案,落实相应措施,保证通信设施安全。二是加强施工许可后的现场管理。将通信设施的保护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同检查、同落实。三是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杜绝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损坏管线。保山中心城区正在推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待中心城区路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自来水、再生水、燃气、污水、雨水等城市地下管线将被统一纳入综合“管理”,将达到了集约建设、便于管理、投资优化的目的。
市规划局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在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管线入廊要求,对道路新建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统筹,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实施,能纳入综合管廊(缆线沟)的不得单独实施;对于零星破挖市政道路项目严格控制破挖规模、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管线安全。二是零星破挖项目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现场踏勘制度,牵头涉及管线单位实地查看,摸清管线敷设情况,避免出现管线交叉及破坏原有管线等安全问题;市规划局审批后,由市住建局按照施工程序纳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确保破挖工程质量。三是结合“多规合一”工作的推进,2016由隆阳开展保山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市规划局也将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纳入三维建模系统,在下一步审批工作中能够更好避免破坏管线的情况发生。四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讲话精神,城市规划要尊重发展规律、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市规划局在下步工作中积极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通信基础设施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年8月7日
(联系人:罗红建,联系电话:2208151)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