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4-9/2024030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5号)等相关要求,按照省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云南省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等药用资源加以重点保护,实行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凡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原料收购加工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未取得收购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协同部门。
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六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
第七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单位、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八条 申请收购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生产条件,且储存区域要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防火防盗装置;
(二)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四)要有完善的甘草、麻黄草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收购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收购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收购、储存、运输、生产、销售的现有条件);
(五)甘草、麻黄草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内部甘草、麻黄草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拟从事甘草、麻黄草加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或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收购许可证。
第十一条 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收购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原证申请进行年检。收购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活动的,及时书面报告发证机关,收购许可证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销毁。
第十二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年度收购计划内向持有采集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采购。
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计划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首次提出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报表”,换证(年检)需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换证(年检)申请表”。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药品生产企业收购供应甘草、麻黄草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取消收购许可证,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收购甘草、麻黄草只准许在其生产范围内使用,不得转销或向外出售,相关管理台账留存2年备查。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买卖或挂靠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的企业,取消其收购甘草、麻黄草的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