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3-7-16_C/2017-0413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4-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公开目录管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目录编制。
第二条 按要求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和统计表。
第三条 在自检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司法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及组织领导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5.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门户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4.其它中央和省、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规定公开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和投诉情况。
(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五县(市、区)执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