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3-7-16_C/2017-062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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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司法局专门设立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部门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报送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律顾问室审查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律顾问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律顾问室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局法律顾问室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局法律顾问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查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局法律顾问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局法律顾问室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送审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局法律顾问室。
第十三条完成法制审核后,局法律顾问室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律顾问室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