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3-7-/2022-110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保山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领导简介及分工、工作机构及职能、人事任免信息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
发展规划督查检查
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自评报告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统计数据
新闻发布会
网站年度报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形式
1、“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页面。
2、保山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及关注方式:微信搜索“保山市司法局”,关注并获取信息公开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保山市司法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
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2122159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保山市司法局办公室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保山市司法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780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访问“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alkalih2o.com,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链接://www.alkalih2o.com/zfxxgk/ysqgk.ht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保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保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保山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保山市司法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司法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保山市司法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保山市司法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保山市司法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保山市司法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保山市司法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保山市司法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
保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保山隆阳区金山路8号;联系电话:0875-2122159;传真号码:0875-2213679。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875-2122159,传真:0875-2213679,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邮政编码:678000。接待投诉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875-2160031,地址:隆阳区同仁街26号)举报、投诉;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875-214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