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3-7-16_C/2018-091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8-09-14 |
文号 | 浏览量 |
监督索引号53050000131501000
保山市司法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保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领导保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各园区司法所、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以及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工作以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 紧紧围绕保山跨越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主线,以忠诚履行司法行政职责、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保山、法治保山和过硬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司法行政领域维护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取得明显成效。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并明确了“两个中心”的工作职责。
(三)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创建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在线学法考试共有1025个单位、58519人参加考试,考试平均分78.8分。
(四)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制定下发了《保山市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推荐了5名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了22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并举办了初任培训,人民监督员今年共参与案件评议2次,参加检务活动3次。
(五)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1.通过调配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充实基层司法所队伍力量,确保司法所工作人员在3人以上。2.拟申报省、市级规范化司法所进行了初评和验收,推荐上报腾冲芒棒司法所、龙陵镇安司法所、昌宁卡斯司法所为省级标准化司法所。3.隆阳区杨柳等9个司法所通过市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验收,司法行政基础阵地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六)推进过硬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市各级学习培训20人次,科级以下干部参加省、市各级业务理论培训43人次,局机关组织专题讲座11次330人次。干部累计参加培训人均达10天以上。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其他单位0个。
1.保山市司法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5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 2 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7,210,911.1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210,911.10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比上年增加15.03%,主要原因为:一是2017年度政策性调资增加经费920,859.44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增加经费152,507元;三是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变动增加经费70184.95元;四是2016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经费增加经费111,416.17元。彩票基金不列入其他收入减少251011.7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7,230,911.10元。其中:基本支出5,707,861.10元,占总支出的75.61%;项目支出1,522,604.95元,占总支出的24.3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长15.03%,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度政策性调资增加经费920,859.44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增加经费152,507元;三是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变动增加经费70184.95元;四是2016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经费增加经费111,416.17元。彩票基金不列入其他收入减少251011.7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707,861.10元。与上年对比增长1857691.75元,增长48.25%,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度政策性调资增加经费920,859.44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增加经费152,507元;三是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变动增加经费70184.95元;四是2016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经费增加经费111,416.17元。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41%,人均145803.5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59% ,人均17278.24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522,604.9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8.17%,主要原因:一是彩票彩票基金未列入其他收入减少251011.7元;二是装备经费减少286000元;三生禁毒经费未列入其他收入减少40000元;四是业务办案经费转移支付减少123269.24元;五是出国考察经费减少219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230,911.1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对比,增长21.91%,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度政策性调资增加经费920,859.44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增加经费152,507元;三是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变动增加经费70184.95元;四是2016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经费增加经费111,416.17元。彩票基金不列入其他收入减少251011.7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93,05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53%。主要用于日常业务开支等基本支出。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6,252,034.9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82%。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普法业务经费、社区矫正经费等有关公共安全性资金。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04,181.1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65%。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68,000.00元,支出决算为167,541.30元,完成预算的99.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0,000.00元,完成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7,541.30元,完成预算的99.2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接待经费厉行节约接待费减少458.7元。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24397.86元,下降12.7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19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837.5元,下降1.6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660.36元,下降1.1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出国考察经费减少21900元;二是加强公车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经费节约1837.5元;三是控制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经费节约660.36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0,000.00元,占65.66%;公务接待费支出57,541.30元,占34.3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0,00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0,000.00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司法警察执法执勤和机要通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57,541.3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57,541.3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7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5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下级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往来工作餐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保山市司法局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4,738.46元,与上年对比增长156197.57元,增长34.82%,一是其他交通费用比上年增长193400元;二是人员增加2人,办公经费增加13200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山市司法局机构运行的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因公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退休公用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1)印刷费872.82元
(2)办公费13225.25元
(3)手续费45.81元
(4)电费3050.42元
(5)水费450.9
(6)其他商品服务支出75126.1元
(7)其他交通费366500元
(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15.07
(9)劳务费71297.42元
(10)专用材料341.7元
(11)公务接待费57541.3元
(12)培训费23.84元
(13)租赁费1320元
(14)维护费4434元
(15)差旅费2893.93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山市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8,674,538.04元,其中,流动资产190,195.76元,固定资产4,954,342.2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3,530,00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915070.97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657157.97元,固定资产减少25791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减少)0.00元,在建工程增加(减少)0.00元,无形资产增加(减少)0.00元,其他资产增加(减少)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535653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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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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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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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减:累计摊销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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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 |
车辆 |
大型设备(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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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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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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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8,674,538.04 |
190,195.76 |
4,954,342.28 |
1667089.28 |
73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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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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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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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1.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274,000.00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260,755.00元,工程采购支出13,245.00元,服务采购支出0.00元……。主要用于:购买保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LED显示屏108595元,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45613元,办公桌等家具119792元。
2.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2017年度授予小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225676元,其中用于货物采购支出212431元,采购次数23次;工程采购支出13245元,采购次数1次。授予中型企业的合同金额48324元,其中全部用于货物采购支出,采购次数3次;
(四)预算绩效信息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的批复》(保财行﹝2017﹞19号)、2017年度及2016年度部门决算对比分析:
(1)在职人员情况分析。
根据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与我局核对2017年度编制及在职人员情况表,2017年度实际在职人数为35人(行政编制33人、工勤编制2人。实有在职人数34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工勤编制2人。
(2)“三公经费”变动情况分析。
2016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19.19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16.8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12.45%。
(3)重点支出安排情况分析。
2016年度重点项目支出总额为61万元,2017年度重点项目支出总额为71万元。
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的批复》(保财行﹝2017﹞19号)。2017年部门决算与预算分析:
(2)预算完成情况分析。
2017年年初预算收入数491.84万元,调整追加231.21万元,决算数723.05万元。
(3)预算调整情况分析。
2017年度,部门财政年初预算资金491.84万元,调整追加231.21万元,调整后部门预算资金723.05万元,预算调整率为53.5%,均通过财政预算调整。
(4)支付进度情况分析。
2017年度,部门财政预算资金723.05万元,支出预算数723.05万元,支付进度率99%。
(5)结转结余情况分析。
2017年度部门结转资金0.05万元,支出预算数491.84万元,结转率为0.01%。
(6)结转结余变动情况分析。
2017年度部门年末结转资金总额为0.05万元,上年度结转资金总额为13.2万元,结转结余变动率为-99%。
(7)公用经费控制情况分析。
2017年度年初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57.15万元,公用经费决算总额为60.47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为105.8%。
(8)“三公经费”控制情况分析。
2017年度 “三公经费”预算金额为16.8万元,“三公经费”决算总额为16.75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99.7%。
(9)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分析。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金额为27.4万元,政府采购实际金额为27.4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100%。
3.预算管理情况分析。
根据《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公开信息资料、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分析计算:
(1)管理制度健全性分析。
市司法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外,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云南省司法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管理公务接待。
(2)资金使用合规性分析。
市司法局严格执行省、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资金使用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使用符合部门预算批复,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3)预决算信息公开性分析。
市司法局格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安排,已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4)基础信息完善性分析。
2017年度,市司法局涉及的基础数据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4.资产管理情况分析。
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2016年度部门资产清查资料,2017年资产报表、会计账表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分析计算:
(1)管理制度健全性分析。
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
(2)资产管理安全性分析。
市司法局资产配置基本合理,预算年度资产处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固定资产保存完整,资产盘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申请了报废处理。
(3)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分析。
2017年度,市司法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95.43万元,实际有效使用495.43万元,固定资产利用率为100.00%。
5.产出情况分析
(1)完成及时情况分析。
市司法局按照整体绩效目标确定的时限内已实际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数,超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目标。
(2)质量达标情况分析。
2017年市司法局工作目标任务,在确定的时限内已完成了主要指标。质量达标率达100%。
(3)重点工作办结情况分析。
2017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忠诚履行司法行政职责、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保山、法治保山和过硬队伍建设。
6.效果情况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一是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保山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方案》,扩大援助范围,降低门槛,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军人军属、见义勇为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严格执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案件4793件,解答咨询4876人次。强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规范案件指派方式,实现刑事诉讼指派案件全部由律师办理,逐步提高律师办案比例。与市妇联召开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反家暴”宣讲团、“12338”维权热线专家团队及妇女儿童纠纷调解委员会,拓展妇女儿童维权途径,办理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1350件。创新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贯穿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为群众提供调解、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430件。二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六大工程”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努力为化解产能过剩、帮助企业降低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司法鉴定和公证服务收费(证明经济合同公证服务)标准20%,减轻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提升市律师协会的管理服务功能,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投诉受理的工作机制,市律师协会组建了六个专门委员会:纪律惩戒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成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并明确了“两个中心”的工作职责。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辩护1700件,民事代理2200件,行政诉讼代理60件,代写诉讼文书1200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010件,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360件,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450家。项目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支出法律援助工作者培训费用,指导检查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补。项目资金全额按照预算下达并完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成绩。三是配发了600台人民调解移动终端,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手机登记、证据上传等功能。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检代训”的方式开展了人民调解案卷质量抽查活动,共抽查人民调解案卷1000余卷。统一印制了人民调解卷宗封皮,进一步提升全市案卷规范程度,在省厅第一、第二轮的案卷评查中均名列前茅。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以劳资、医疗、土地、妇女儿童权益等领域为重点,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和排查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力度,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879件,调解成功4855件,涉及金额7066.16万元,调解率100%。四是切实做好司法行政领域反对暴力恐怖斗争,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社区矫正任务,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严格履行审批职责,执法工作规范运行。监督落实五县(市、区)实施提级管理,将矫正人员入矫宣告、解矫宣告等重要执法环节提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提高了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等各项工作。五是全市电视台播出普法公益广告400余次,专栏20期40次,动态新闻200条(次),《法律之窗》、《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栏目播出200余条,新闻网、报刊登载法治宣传稿件100余篇(条)。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更加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更加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运用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现已发布200余期,关注人数达4000余人次。(2)社会效益分析。
(3)生态效益分析。
严格执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案件4793件,解答咨询4876人次。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879件,调解成功4855件,涉及金额7066.16万元,调解率100%。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刑事辩护1700件,民事代理2200件,行政诉讼代理60件,代写诉讼文书1200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010件,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360件,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450家。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879件,调解成功4855件,涉及金额7066.16万元,调解率100%,案件录入率100%,协议履行率100%,排查纠纷1378件,预防纠纷645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3件涉及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15件涉及60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4件涉及414人,防止群体性械斗4件涉及62人。
(4)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试。
五是全市电视台播出普法公益广告400余次,专栏20期40次,动态新闻200条(次),《法律之窗》、《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栏目播出200余条,新闻网、报刊登载法治宣传稿件100余篇(条)。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更加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更加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运用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现已发布200余期,关注人数达4000余人次。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保山市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决算差异率为57.35%,人员增加,改革性补贴增加,发了绩效奖。年初结转结余预决算差异率为-84.85%,原因是司法救助经费年初财政应返还额度未列入预算。人员经费差异率42.35%,人员增加,改革性补贴增加,发了绩效奖。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市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0000131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