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3-7-/2019-093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文号 | 监督索引号53050000143301000 | 浏览量 |
监督索引号53050000143301000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提出全市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收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参与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上级人大、政府下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备忘录、对外协议、谈判、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根据授权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适用中的解释工作,协调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指导。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请的审查上报、考核和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权力项目审核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市直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译本。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牵头负责全市行政调解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仲裁机构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遴选、日常工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承担组织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听证事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听证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法制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负责组织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和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咨询工作。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力度。认真抓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前审查和向省政府备案工作;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及备案审查。全年共计办理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3件;办理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备案9件;完成来自市政府办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文件发布前的审查或征求意见208件;办理省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11件;办理其他各类征求意见稿100余件。二是严格组织和配合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加市人民政府1978—2018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分工完成我办对涉及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报送处理意见;会同保山市工商局对涉及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废止,并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保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保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同时废止,并在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配合市发改委开展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法制办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议废止13个规范性文件。三是根据市政府办安排,与27家市直相关单位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征求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53件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意见工作,建议继续留用34件,需修改8件,需废止8件,已废止5件。四是根据省法制办安排,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保山市无修改意见。
(二)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做好《云南省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执法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为下一步执法人员申请网上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认真组织开展2018年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围绕依法行政(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实务、涉企法规和双十条等内容,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一线专业执法人员、专职律师为授课教师,开展7期巡回培训,培训执法人员2100人,学员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抓好2018年行政执法证件到期审验和申领新证工作。全年全市共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2218份,审验执法证326份。四是组织开展全市2018年案卷评查工作。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开展执法案卷自检自查工作,认真做好台账、执法卷宗的整理,我办将随机抽取相关部门卷宗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该项工作预计12月底结束。
(三)法律顾问效能明显提升。一是完成市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协同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工作。二是法律顾问法律咨政成效明显。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涉法事务,对政府和部门重大的招商引资合同、政府投资建设合同及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要经法律顾问充分讨论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和部门领导决策参考,为政府和部门依法科学决策把好法律关。全年共计为政府出具法律顾问意见30余件,审查市政府合同20余件,其他法律意见和建议百余条。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一是行政复议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贯穿复议为民理念,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既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施政行为,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群众通过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接到行政复议申请24件,符合受理条件受理23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1件。已审结18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0件;撤销1件;责令受理1件;决定终止行政复议2件;复议申请4件。未审结5件。指导保山市林业局、财政局、档案局等处理行政复议事项。二是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严格遵守行政应诉是规范行政权力、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协调官民良性互动关系、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共收到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4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件;原告撤诉2件,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件;4件未审结。二审案件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件,判决撤销中院判决2件,驳回起诉1件。三是做好行政来信来访工作,促进化解矛盾纠纷。接待来访人员50余人,作出信访答复意见3件。
(五)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通过精心组织、多方调研、反复论证,圆满完成了《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经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保山市人大一审审议通过。二是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主动掌握实施情况。
(六)抓好《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贯彻落实。一是及时起草贯彻实施《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专项督察方案,通过书面督查和实地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调研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按计划开展。二是严格重大决策事前审查,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等必经程序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三是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跟踪反馈,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决策责任,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 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3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0辆,在编实有车辆0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合计2,689,261.4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89,261.47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656715元,增长比上年增长20.47%,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8年政策性调资增加456,877.23元。其中基本工资支出增加72,788元,津贴补贴支出增加144,783元,奖金到出增加361,59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增加54,850.4元,其他社会以保障缴费支出增加2,933.04元,办公费支出增加7,424.31元,水费支出增加4,066.4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增加29,536元,电费费用支出减少44,754元,邮电费用支出减少5,036.23元,差旅费费用支出减少5,608.5元,会议费用支出减少1,836元,培训费费用支出减少10,700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减少4,073元,劳务费用支出减少25,789.27元,工会费用支出减少5.52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费用支出减少7,260元,奖励金费用支出减少140,220元,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减少17,122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支出合计2,689,261.47元。其中:基本支出2,170,985.55元,占总支出的80.73%;项目支出518,275.92元,占总支出的19.2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比上年增长20.47%,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8年政策性调资增加456,877.23元。其中基本工资支出增加72,788元,津贴补贴支出增加144,783元,奖金到出增加361,59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增加54,850.4元,其他社会以保障缴费支出增加2,933.04元,办公费支出增加7,424.31元,水费支出增加4,066.4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增加29,536元,电费费用支出减少44,754元,邮电费用支出减少5,036.23元,差旅费费用支出减少5,608.5元,会议费用支出减少1,836元,培训费费用支出减少10,700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减少4,073元,劳务费用支出减少25,789.27元,工会费用支出减少5.52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费用支出减少7,260元,奖励金费用支出减少140,220元,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减少17,122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170,985.55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147,803.07元,比上年增长43.55%,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8年政策性调资增加456877.23元。其中基本工资支出增加72788元,津贴补贴支出增加144783元,奖金到出增加36159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增加54850.4元,其他社会以保障缴费支出增加2933.04元,办公费支出增加7424.31元,水费支出增加4066.4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增加29536元,电费费用支出减少44754元,邮电费用支出减少5036.23元,差旅费费用支出减少5608.5元,会议费用支出减少1836元,培训费费用支出减少10700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减少4073元,劳务费用支出减少25789.27元,工会费用支出减少5.52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费用支出减少7260元,奖励金费用支出减少140220元,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减少17122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0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9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18,275.92元。比上年下降27.98%,原因为2018年政策性调资及业务工作量增加,属于财政拨款预算,文件依据:(1)政府奖励绩效72000元,预保行〔2018〕1号;(2)预留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政策调资363600元,保财行〔2018〕48号;(3)兑现2017年综合考核及政府奖励绩效20.64,保财行〔2018〕178号(4)零星调资11100元,保财行〔2018〕230号.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89,261.4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对比增加1,192,839元,增长79.71%,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8年政策性调资增加456877.23元。其中基本工资支出增加72788元,津贴补贴支出增加144783元,奖金到出增加36159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增加54850.4元,其他社会以保障缴费支出增加2933.04元,办公费支出增加7424.31元,水费支出增加4066.4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增加29536元,电费费用支出减少44754元,邮电费用支出减少5036.23元,差旅费费用支出减少5608.5元,会议费用支出减少1836元,培训费费用支出减少10700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减少4073元,劳务费用支出减少25789.27元,工会费用支出减少5.52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费用支出减少7260元,奖励金费用支出减少140220元,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减少17122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476,281.8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08%。主要用于行政运行1,751,622.95元;法制建设518,275.92元;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6,383元;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10,856.6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84%。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0,856.6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2,123.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8%。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0000.00元,支出决算为1,628.00元,完成预算的8.1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28.00元,完成预算的8.1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单位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4,073.00元,增长71.4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073.00元,下降71.4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单位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6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10人次;经费支出为1600元,比上年同期5700元减少4100元,减幅57.93%;比年初预算20000元减少18400元,减幅0.92%;人均接待费133元。本部门本年无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开支。本部门无公车,公务用车运行经费0元。本部门无人因公出国境,无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接待费支出1,628.00元,占100.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0.00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1,628.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628.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人次(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接待,接待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人次(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6,955.81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7,405.81元,主要原因业务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16,730.41元,水电费8,132.8元、邮电费100元、差旅费57,784元、接待费1,628元、劳务费53,550元、工会费19,896元、其他交通费19,896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资产总额420,836.92元,其中,流动资产0.00元,固定资产379,336.0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41,500.92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0,641.26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2,142.18元,固定资产增加0.0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00元,在建工程增加0.00元,无形资产增加0.00元,其他资产增加41,500.92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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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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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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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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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379,336 |
420,836.92 |
379,336 |
379,336 |
41,500.92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8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80,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一: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度项目绩效
自评报告
(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预算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50,000元,主要用于政府法律顾问室办公费用支出。
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情况。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由办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绩效考评工作由绩效考评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实施情况。法律顾问科根据绩效考评要求,上报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上报的材料,形成推进立法起草工作经费自评报告。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18年初预算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50,000元,实际到位50,000元。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18年初预算支出立法起草工作经费50,000元,实际支出4,400元。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1)项目实施主体:法律顾问科。
(2)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并在过程中遵照执行,如《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保办发〔2016〕3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一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保政发〔2014〕20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等。
(3)资金安排程序: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详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保财行〔2018〕29号)。
(4)资金安排标准或依据:按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采购办公用品,依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保办发〔2016〕3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保政发〔2014〕20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制度》等制度报销费用并附报账依据。
(5)财务管理:依据相关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质量指标:为政府出具法制审查意见。
完成指标:100%为政府出具法制审查意见。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社会效益指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完成指标:法律顾问制度覆盖率达100%,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群众满意度:90%及以上。
完成情况:90%。
四、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所有绩效指标均完成。
五、绩效自评结果
全部完成预期指标。绩效自评分90.886分。
六、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6月30日前公开。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一)管理经验
推进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是由市法制办法律顾问科为主导,各相关科室合力完成的,因此市法制办加强了绩效跟踪,要求各相关科室提交工作总结,有效保证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项目绩效目标修正建议
关于效益类指标,因推进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产生的主要有社会效益,结合保山发展实际开展,不断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有重要作用,但其量化存在困难,该类指标只能作定性描述。
(三)需改进的问题及措施
虽然政府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2018年度各项绩效指标均完成,法制办(2019年3月该职能划归政府办公室)在今后也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依法发﹝2016﹞2号)相关要求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市法制办已经根据法律顾问室专项工作经费的实际情况,在结合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补充设计了个性指标,形成了项目绩效自评指标体系,但该指标体系需根据评价情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项目二: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度项目绩效
自评报告
(立法起草工作经费)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预算立法起草工作经费50,000元,主要用于政府立法起草办公费用支出。
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情况。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由办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绩效考评工作由绩效考评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实施情况。各相关科室根据绩效考评要求,上报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上报的材料,形成推进立法起草工作经费自评报告。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18年初预算立法起草工作经费50,000元,实际到位50,000元。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18年初预算支出立法起草工作经费50,000元,实际支出2,800元。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1)项目实施主体:法律顾问科。
(2)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并在过程中遵照执行,如《关于印发保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依法发﹝2016﹞2号)等。
(3)资金安排程序: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详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保财行〔2017〕20号)。
(4)资金安排标准或依据:按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采购办公用品,《关于印发保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依法发﹝2016﹞2号)相关要求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制度》等制度报销费用并附报账依据。
(5)财务管理:依据相关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质量指标:完成2项法规立法起草工作。
完成情况:圆满完成了《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社会效益指标:完成2项立法起草工作任务,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促进法制政府建设。
完成情况:完圆满完成了《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推进了政府立法工作,促进了法制政府建设。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群众满意度:90%及以上。
完成情况:90%。
四、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所有绩效指标均完成。
五、绩效自评结果
全部完成预期指标。绩效自评分90.56分。
六、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6月30日前公开。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一)管理经验
推进立法起草工作经费是由市法制办法律顾问科为主导,各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合力完成的,因此市法制办加强了绩效跟踪,要求各相关科室、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有效保证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项目绩效目标修正建议
关于效益类指标,因推进立法起草工作经费产生的主要有社会效益,结合保山发展实际开展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有重要作用,但其量化存在困难,该类指标只能作定性描述。
(三)需改进的问题及措施
虽然立法起草工作经费2018年度各项绩效指标均完成,法制办(2019年3月该职能划归重组后市司法局)在今后也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依法发﹝2016﹞2号)相关要求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市法制办已经根据立法起草专项工作经费的实际情况,在结合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补充设计了个性指标,形成了项目绩效自评指标体系,但该指标体系需根据评价情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项目三: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度项目绩效
自评报告
(法律顾问服务经费)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预算法律顾问服务经费280,000元, 用于53家部门集中采购法律服务费支出。
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情况。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由办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绩效考评工作由绩效考评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实施情况。法律顾问科根据绩效考评要求,上报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上报的材料,形成推进法律顾问服务经费自评报告。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18年初预算法律顾问服务经费280,000元,实际到位280,000元。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18年初预算支出法律顾问服务经费280,000元,实际支出280,000元。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1)项目实施主体:法律顾问科。
(2)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并在过程中遵照执行,如《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保办发〔2016〕3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第一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保政发〔2014〕20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等。
(3)资金安排程序: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详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保财行〔2018〕29号)。
(4)资金安排标准或依据:按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采购办公用品,依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保办发〔2016〕3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保政发〔2014〕20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制度》等制度报销费用并附报账依据。
(5)财务管理:依据相关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数量指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53个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顾问服务。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完成指标:政府采购2家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职,为53家部门提供法律顾问。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社会效益指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完成指标:两家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职,为53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服务对象满意度:90%及以上。
完成情况:90%。
四、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所有绩效指标均完成。
五、绩效自评结果
全部完成预期指标。绩效自评分100分。
六、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6月30日前公开。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一)管理经验
推进法律顾问服务经费是由市法制办法律顾问科为主导,各相关科室合力完成的,因此市法制办加强了绩效跟踪,要求各相关科室提交工作总结,有效保证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项目绩效目标修正建议
关于效益类指标,因推进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经费产生的主要有社会效益,为我市积极有序地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保障,但其量化确实存在困难,该类指标只能定性描述。
(三)需改进的问题及措施
虽然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经费2018年度各项绩效指标均完成,法制办(机构改革后该职能划归市政府办)在今后应一以贯之地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依法发﹝2016﹞2号)相关要求推进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市法制办已经根据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经费的实际情况,在结合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补充设计了个性指标,形成了项目绩效自评指标体系,但该指标体系需根据评价情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项目四: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度项目绩效
自评报告
(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年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350,000元,主要用于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等办公费用支出。
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情况。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由办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绩效考评工作由绩效考评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实施情况。依法行政指导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应诉科根据绩效考评要求,上报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上报的材料,形成推进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自评报告。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18年初预算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350,000元,实际到位350,000元。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17年初预算支出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听证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350,000元,实际支出231,000元。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1)项目实施主体:依法行政指导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应诉科。
(2)保障措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及制度,并在过程中遵照执行,如《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制度》、《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登记制度等十项制度的通知》(保法发〔2014〕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工作的意见》(保政办发〔2015〕5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59号)等。
(3)资金安排程序: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详见《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保财行〔2018〕29号)。
(4)资金安排标准或依据:按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采购办公用品,根据《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登记制度等十项制度的通知》(保法发〔2014〕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工作的意见》(保政办发〔2015〕5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5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差旅费管理制度》等制度报销费用并附报账依据。
(5)财务管理:依据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时效指标:60天以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完成指标:在时限内完成案件办理。
数量指标:年内开展案卷评查1次,评查案卷≥60卷,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培训1次,培训不少于600人,开展法制督查培训1次,培训100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0件,办理时限不超过60日,行政应诉案件出庭率100%,两办、政府办文件、事前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各级法规规章办结率均达到100%。
完成指标:全部达成预期指标。
质量指标:按要求开展执法培训,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完成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开展全市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
完成指标:通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法制督查培训等,保障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应诉出庭率达100%,完成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完成全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强化个案监督,开展全市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推进工作,并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听证,加强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增强了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效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社会效益指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法制督查培训,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完成指标:全部达成预期指标。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群众满意度:100%。
完成情况:100%。
四、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所有绩效指标均完成。
五、绩效自评结果
全部完成预期指标。绩效自评分96.601分。
六、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6月30日前公开。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一)管理经验
推进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事项听证、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是由市法制办各相关科室合力完成的,因执行科室较多,市法制办加强了绩效跟踪,要求各相关科室提交工作总结,有效保证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项目绩效目标修正建议
关于效益类指标,因推进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事项听证、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产生的主要有社会效益,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但其量化确实存在困难,该类指标只能定性描述。
(三)需改进的问题及措施
虽然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事项听证、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2019年度各项绩效指标均完成,法制办(2019年3月后职能分别划规市政府办和重组后的市司法局)在以后各年度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依法发﹝2016﹞2号)相关要求推进我市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事项听证、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相关科室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市法制办已经根据依法行政、重大决策事项听证、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等工作经费的实际情况,在结合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补充设计了个性指标,形成了项目绩效自评指标体系,但该指标体系需根据评价情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整体项目: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整体支出绩效
自评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提出全市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2)收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参与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上级人大、政府下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3)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备忘录、对外协议、谈判、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4)根据授权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适用中的解释工作,协调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指导。
(5)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6)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请的审查上报、考核和指导工作。
(7)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权力项目审核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市直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8)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9)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汇编,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译本。
(10)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11)牵头负责全市行政调解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仲裁机构工作。
(12)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遴选、日常工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13)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
(14)承担组织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听证事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听证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工作。
(15)负责政府法制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负责组织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和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咨询工作。
(1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情况
1.机构情况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5个机构(正科级),1.综合科;2.行政复议应诉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3.依法行政指导科(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4.行政执法监督科;5.法律顾问科。与上年一致。
2.人员情况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13名,现实有人数12名。
(二)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保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按照部门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据2018年履行职能职责情况、履职效益、预算配置、预算执行、预算管理等情况,响应党的十九大对加快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的重要部署,明确中央、省相继出台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结合部门工作项目,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由各科室拟定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目标,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2,689,300元,比上年增长20.47%。
2018年财政经费支出2,689,300元,比上年增长20.47%,其中基本支出2,171,000元,比上年增长43.55%,项目支出518,300元,比上年减少27.98%。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2018年政策性调资;二部门业务量增加。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政法〔2018〕7号)、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行【2018】45号)等相关制度,使用管理项目资金,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重点。制定了《保山市司法局预算管理制度》《保山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保山市司法局采购管理制度》。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通过项目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项目绩效情况自我评价,明确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自评指标体系(本部分为报告核心内容)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司法局部门整体支出分项目、分类别、分层次,按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拟定绩效自评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各级指标的目标,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评价满分为100,得分≥90分为优秀、90>得分≥80为良好,80>得分≥60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
自评组织过程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绩效考核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研究和部署。局领导高度重视,布置组织绩效考评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做好绩效跟踪与问题整改。成立了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组,确实有效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三是收集整理资料。评价小组收集了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实施总结等各种资料。
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组负责项目考评全面工作,业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部门,全面配合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组的绩效考评工作,保障绩效管理项目自评工作顺利完成。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一)投入情况分析
一是认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二是对项目执行进行绩效跟踪。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目标。五是加强绩效考核和整改。
产出情况分析
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一是全年共计办理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3件;办理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备案9件;完成来自市政府办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文件发布前的审查或征求意见208件;办理省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11件;办理其他各类征求意见稿100余件。二是严格组织和配合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加市人民政府1978—2018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分工完成我办对涉及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报送处理意见;会同保山市工商局对涉及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废止,并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保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保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同时废止,并在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配合市发改委开展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法制办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议废止13个规范性文件。三是根据市政府办安排,与27家市直相关单位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征求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53件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意见工作,建议继续留用34件,需修改8件,需废止8件,已废止5件。四是根据省法制办安排,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保山市无修改意见。
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做好《云南省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执法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为下一步执法人员申请网上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认真组织开展2018年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围绕依法行政(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实务、涉企法规和双十条等内容,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一线专业执法人员、专职律师为授课教师,开展7期巡回培训,培训执法人员2100人,学员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抓好2018年行政执法证件到期审验和申领新证工作。全年全市共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2218份,审验执法证326份。四是组织开展全市2018年案卷评查工作。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开展执法案卷自检自查工作,认真做好台账、执法卷宗的整理,我办将随机抽取相关部门卷宗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该项工作预计12月底结束。
法律顾问效能明显提升。一是完成市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协同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工作。二是法律顾问法律咨政成效明显。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涉法事务,对政府和部门重大的招商引资合同、政府投资建设合同及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要经法律顾问充分讨论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和部门领导决策参考,为政府和部门依法科学决策把好法律关。全年共计为政府出具法律顾问意见30余件,审查市政府合同20余件,其他法律意见和建议百余条。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一是行政复议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贯穿复议为民理念,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既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施政行为,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群众通过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接到行政复议申请24件,符合受理条件受理23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1件。已审结18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10件;撤销1件;责令受理1件;决定终止行政复议2件;复议申请4件。未审结5件。指导保山市林业局、财政局、档案局等处理行政复议事项。二是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严格遵守行政应诉是规范行政权力、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协调官民良性互动关系、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共收到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4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件;原告撤诉2件,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件;4件未审结。二审案件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件,判决撤销中院判决2件,驳回起诉1件。三是做好行政来信来访工作,促进化解矛盾纠纷。接待来访人员50余人,作出信访答复意见3件。
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通过精心组织、多方调研、反复论证,圆满完成了《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经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保山市人大一审审议通过。二是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主动掌握实施情况。
抓好《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贯彻落实。一是及时起草贯彻实施《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专项督察方案,通过书面督查和实地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调研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按计划开展。二是严格重大决策事前审查,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等必经程序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三是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跟踪反馈,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决策责任,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效果情况分析
1.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更加高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2.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3.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实际,满足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无。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一)通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理念要融入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二)按制度、按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三)规范资金使用与核算,加强统计资金使用跟踪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管理制度的健全,规则标准制定的合理,领导机构的健全,领导的重视,明确的责任。绩效评价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关注,综合科作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全面工作,各主要业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部门,全面配合检务保障部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各科室均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实现绩效评价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力推动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谋划,科学论证,设立合理评价指标体系。为顺利完成绩效评价工作,要结合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主要工作措施、项目目标、工作内容及特点,提出符合实际,且能反映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主要措施的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
(三)重视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收支管理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强收支管理,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并做好每月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在经费相当吃紧的形势下,既保障了我办行政执法、法律顾问、立法起草等一系列工作的顺利开展,又使各项收支的安排使用符合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计划和财政政策的要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节支的目的。加强资金的使用效率,确实为政府法制建设和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市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0000143301111
附件【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20190929053641501.xls】
附件【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度部门决算201909290539300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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