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sfj-16_C/2021-0502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保山市辖区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2.有与开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可云南司法行政网站下载 |
2 |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
原件/复印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撰写并盖章 |
3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可云南司法行政网站下载 |
4 |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撰写并盖章 |
5 |
司法鉴定机构相关制度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撰写并盖章 |
6 |
拟申报鉴定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3 |
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原件需提交用于核对复印件,并盖章。原件在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
7 |
住所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原件及复印件须核对一致,并盖章 |
8 |
资金证明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由开户银行出具 |
|
9 |
法人代表申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 填写 |
|
1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 填写 |
|
12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 填写 |
注:1.第1-1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或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下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州市司法局核实纸质材料提交无误的,当场受理。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法定时限:十个工作日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承诺时限:六个工作日
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2)申请材料核实受理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保山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102)。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人通过保山市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保山市司法局核实后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1.办理结果:
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于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于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5-2218987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窗口当场回复、电话当场回复
咨询回复机构: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0875-221898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保山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5-2192122
十二、流程图
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需对场地、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的,或申请人延迟交付相关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