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sfj-16_C/2021-0502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保山市辖区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2.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3.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4.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5.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处罚,处罚期未满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5.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6.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7.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通过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2. 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4. 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5. 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6.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 审核表》 |
原件 |
3 |
申请人 自备 |
可云南司法行政网站下载 |
2 |
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3 |
由公安部门发放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原件需提交用于核对复印件,并盖章。原件在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
3 |
学历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3 |
由教育 部门核发 |
|
4 |
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 |
原件/复印件 |
3 |
由相关 行业主管 部门核发 |
|
5 |
从事相关工作经历 |
原件 |
3 |
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
原件及复印件须核对一致,并盖章 |
6 |
专业技术评价、业务成果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3 |
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
|
7 |
兼职证明(拟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工作单位出具 |
|
8 |
档案存放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3 |
由(原)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出具 |
|
9 |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 填写 |
|
10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 填写 |
注:1.第1-10项按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或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下载。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州市司法局核实纸质材料提交无误的,当场受理。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法定时限:十个工作日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承诺时限:六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2)申请材料核实受理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保山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102)。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人通过保山市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保山市司法局经核实后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办结结果:对予以许可的个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的,应当于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于不予许可的个人,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5-2218987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窗口当场回复、电话当场回复
咨询回复机构: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0875-221898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保山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5-2192122
十二、流程图
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延迟交付相关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