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sfj-16_C/2021-0502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保山市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业务。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保山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
(2)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
2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原件 |
1 |
省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 |
|
3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原件 |
1 |
省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 |
|
4 |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填写 |
|
5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填写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或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下载。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州市司法局核实纸质材料提交无误的,当场受理。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法定时限:十个工作日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承诺时限:六个工作日
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2)申请材料核实受理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保山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102)。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人通过保山市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保山市司法局经核实后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办结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及个人,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8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5-2218987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窗口当场回复、电话当场回复
咨询回复机构:保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0875-2218987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保山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5-2192122
十二、流程图
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需对场地、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的,或申请人延迟交付相关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