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3-7/20230621-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
文号 | 浏览量 |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评查范围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按普通程序实施的)。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服务、教育培训、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边境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执法领域。未涉及上述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各自行政执法实际自行确定评查重点。
二、评查内容和标准
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评查。国家部委已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的,按照国家部委的标准进行评查;国家部委未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的,参照《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1)进行评查。实际评查中,要将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特别是音像记录情况)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纳入评查内容和标准。
三、评查组织和时限
(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评查工作,于6月10日前完成。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案卷评查及抽查工作,于6月10日前完成。
(三)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并适时深入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实地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
四、评查结果运用
(一)市司法局将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和案卷抽查结果纳入2023年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市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将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和评查结果纳入2023年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考评,对评查不合格的案卷,要专项进行整改。
(二)对案卷中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问题及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照2022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云南时发现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严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2023年度案卷评查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案卷评查工作公平公正。对每个评查的案卷要写出评查意见并反馈至执法部门,评查意见主要包括:案情简介、评查结果、好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同时,要形成案卷评查工作报告,包括开展案卷评查(抽查)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附案卷评查(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严格材料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务必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运送、交接、保管等各环节相关工作,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案卷评查工作联系表(附件3),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年度案卷评查工作报告和案卷评查(抽查)情况汇总表至市司法局(需同时报送签章版和可编辑电子版),其他相关事宜,请与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联系。
附件:1.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保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情况汇总表
3.保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联系表
保山市司法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申 请 与 受 理 (10) | 1 | 申请文书:行政许可申请文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并签署申请日期;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须附具申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要提供格式文本。 | 查申请表:无申请表(书)的,扣3分;未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内容的,申请人未签申请日期的,分别扣0.5分。 | |
2 | 材料接收凭证,应当包含收件日期、收件清单,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 查接收凭证:无凭证的,扣1分。无收件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收件日期的,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分别扣0.5分。 | ||
3 | 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应包含申请人名称、事项;补正理由、内容、期限;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 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无告知书的,扣3分;被告知人名称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不一致的,告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分别扣1分。 | ||
4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种类、时间;受理或不予受理依据及决定。 | 查文书:无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文书,扣2分;未在五日内作出,无送达回证,未告知不受理的理由、依据,分别扣1分。 | ||
审 查 (40) | 1 | 行政许可核查。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核查笔录应当包括: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记载;记载核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被核查人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被核查人签署“情况属实”等意思。 | 查核查笔录:核查人员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2分;少于2名工作人员核查,未出示证件的,无被核查人签字的,未记载核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被核查情况记载不全的,分别扣1分。 | |
2 | 询问。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主要事实,询问时间;被询问人签名,笔录涂改处有被核查人按捺指印。 | 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员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2分;少于2名工作人员询问的,一份笔录同时询问2人以上的,主要事实涂改处未做技术处理,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未签署“记录属实”,分别扣1分。 | ||
3 |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应包含被告知人的名称;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 查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无告知书的,扣2分;告知人姓名与利害关系人不一致的,告知内容有误的,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无文书制作日期,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 | ||
4 | 按照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特别规定程序告知应当包含:许可名称、时间、事项;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适用特别程序所需时限,行政许可顺延时限。 | 查特别程序告知书:无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的,扣1分;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所需的时限以及许可时限顺延等内容未告知或告知错误,申请人名称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 ||
5 | 特别规定程序审查情况:包括适用特别审查程序的名称,起止时间、地点,审查组成员名单,审查意见。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要有招标、拍卖的相关书面材料;对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 | 查招标、拍卖文书:无招标、拍卖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扣2分。查检验、检测、检疫文书:应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未实施或无结论性意见书的,扣2分;未记载时间、地点、事项、人员的,未加盖印章的,分别扣1分。 | ||
听 证 (5) | 1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 查听证告知文书:无告知书的,或未告知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扣1分;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无听证告知文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 |
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 查听证通知(公告):告知听证后未满5日作出许可决定的,扣2分。没有听证通知书的,未在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通知书上未记载听证的时间、地点的,或者无听证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未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扣0.5分。 | ||
3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的质证;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 查听证笔录:没有听证笔录的,扣1分。未按要求记载听证基本情况的,听证参加人等未签字确认的,分别扣0.5分。 | ||
期 限 (10)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承诺期限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包容:申请人名称、事项及受理时间;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查许可期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许可的,超过1天扣1分。 查延长期限文书:无延期审批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无延期通知书,无延期通知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 | ||
审批与决定(10) | 1 | 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文书应当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及依据的基本情况;承办人、审批人意见及签名,注明时间。 | 查行政许可审批表:无行政许可审批表的,扣3分;未按要求记载申请许可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及依据的,承办人意见不具体的、未签署姓名和时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未签署姓名和时间的,分别扣1分。 | |
2 | 许可(不予许可)决定。决定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申请的许可事项;审查情况记载;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决定,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 查决定书:决定书有涂改的,扣2分。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引用法律依未写全称和未准确到条款项目,决定书无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的,不予许可决定书中未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的,分别扣1分。 | ||
收 费 (10) | 行政许可收费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 查收费票据:收费无相关票据的,扣10分;票据使用不规范的,扣2分。 | ||
变 更 与 延 续(5) | 1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含:被许可人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时间、具体事项、依据;审查情况;准予(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 查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无决定书的扣2分;决定书基本情况不清、缺申请变更的时间、具体事项、依据,缺审查情况,行政机关印章、日期分别扣0.5分。 | |
2 |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审查情况;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 查延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无决定书的扣2分;决定书缺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审查情况,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印章、日期,分别扣0.5分。 | ||
送 达 (5) | 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送达。 送达回证应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 | 查送达回证:未送达扣4分。超过时限送达或者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2分。送达回证上无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件)名称、文号记载不全或错误的;无送达时间、地点、方式或表述不清的,公告、邮寄送达未将公告文书、挂号信回执入卷的,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分别扣1分。 | ||
卷 宗 (5) | 1 | 卷宗封面填写规范,应当载明:类别、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承办人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等内容 | 未按要求的,扣1分。 | |
2 | 卷内材料排列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照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决定→颁发证照的顺序排列,并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 ||
3 | 卷宗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 | 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的、卷内有金属物的分别扣0.5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具有下列情形的,均为不合格案卷: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超过法定许可期限十天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的情形,而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判定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应当撤销的案卷。 3.当场办结或者其他依法可以简易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查,不具备本评查内容所规定要素的不予扣分。 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 分 | ||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20 年 月 日
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 序号 | 评 查 内 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立 案 () | 1 | 案由书写规范。 | 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 ||
3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 |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1分。 | ||
4 | 案情简介。 |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1分。 | ||
5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可以具体到条、款、项的尽量具体化。 | 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应当注明但未注明具体条、款、项的,扣1分。 | ||
6 | 法制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亲笔签名。 | 无法制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亲笔签名的,每项扣1分。 | ||
7 | 立案时间。 | 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 ||
调 查 取 证 (40) | 1 | 调查规范: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标注行政执法证件号。有回避情况的应如实记录。 | 调查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未亲笔签名的,扣2分。 没有标注有效执法证件号的,扣2分。 有回避情况未回避的,扣2分。 | |
2 | 调查笔录规范:⑴调查时间;⑵调查地点;⑶调查人、记录人姓名、单位、职务;⑷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⑸调查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等;⑹调查人员、记录人员亲笔签名;⑺笔录有被调查人或者被检查人亲笔签名。如有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亲笔签名并说明情况;⑻调查或检查笔录中有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者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亲笔修改。 | 调查(检查)笔录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3 | 证据保存: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的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关于证据的要求,并且能够形成证据链。⑻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等清单。 | 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扣2-15分。 | ||
4 | 调查报告规范:⑴案由;⑵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⑶违法事实;⑷相关证据描述;⑸处罚依据;⑹争议要点;⑺处罚适当性描述;⑻承办人和法制机构的结论性处理意见。 | 调查报告缺项的,扣1分;描述不清的,扣3分。 | ||
特 别 程 序 (29) | 1 | 告知规范:⑴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⑵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⑶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⑷告知文书中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中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2 | 听证程序规范:⑴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⑵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⑶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⑷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⑸有回避情况的应如实记录。⑹听证笔录制作规范。⑺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情况应当有委托代理文书;⑻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和对处罚意见的主要分歧,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 听证程序中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
处 罚 决 定 (10) | 1 |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⑴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⑵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亲笔签名。 | 未按行政处罚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2分;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扣2分。 |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⑴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住所;⑵必须充分说明处罚理由,包括违法事实理由、每一证据采性理由、法律依据理由和适当性理由;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⑷救济途径的告知;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⑺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项或者表述混乱的,扣2分。 | ||
送 达 和 执 行 (5) | 1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亲笔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无送达文书或者送达文书不规范的,扣1分。 | |
2 | 罚款票据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没收财务的应有合法票据和清单。 | 违反票据使用的,扣2分。 | ||
3 |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亲笔签名等。 | 无结案报告或者结案报告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卷 宗 档 案 (8) | 1 | 一案一卷。 | 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
2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
3 |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
4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
5 | 卷内材料有页码。 | 卷内材料无页码的,扣1分。 | ||
6 | 装订整齐。 |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
7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特殊证据载体除外)不统一的,扣1分。 | ||
8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须复印予以入卷,原件、复印件同时入卷。 |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
备 注 |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处罚的;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处罚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3.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程序倒置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4.本评查内容和标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 | 总 分 | ||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20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行政执法 主体 | 案卷 类别 | 案卷名称 | 评查(抽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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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案卷类别指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卷;2.评查结果指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或不合格(79分以下)。
附件3
保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联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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