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概况信息
1、本部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3、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4、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计划总结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3、本部门阶段性工作计划;
4、工作重点安排。
(三)工作动态
1、本部门召开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
2、交通建设、道路运输、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等工作动态。
(四)法规公文
1、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本部门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五)人事信息
1、本部门的人事信息;
2、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考信息等
(六)行政事业收费
本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等具体事宜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收费
(七)公共服务
本部门在涉及交通建设、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路政管理许可等事宜的,应对外告知的信息
(八)其他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公开栏、网站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部门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局纪检监察室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