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报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三条凡公开的政务信息材料都应进行报备并及时报送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凡上报备案的材料均应复制一份留存备查。
第五条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档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栏的项目及内容分类,做好相关台帐。每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办理情况、群众意见、公开效果、上报备案的材料等,都要统一整理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