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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4-8-07_G/2015-0723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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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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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交基建〔2012〕515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参与市内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均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市管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完成综合信用评价;

(四)发布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六)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已交工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的录入及动态审核;

(二)负责所属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所属公路从业单位县区级信用初步评价;

(三)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和汇总;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并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及其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填报;以及所辖项目管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收集、审核和报送。

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项目法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名称、项目总监,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合同段交工时间等)。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等。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项目法人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局、市质监站、项目法人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本省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核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时,认定提供了虚假材料的信息;

(四)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附件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实施细则及行为评定标准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信用等级

等级代号

分值

信用好

AA

95≤X≤100分

信用较好

A

85≤X≤95分

信用一般

B

75≤X≤85分

信用较差

C

60≤X≤75分

信用差

D

X <60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六条 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由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法人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四)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法人提供;

(五)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等信息,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

信用评价信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项目管辖关系报县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全市信用综合评价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所属项目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12〕515号)、《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交基建〔20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制定《保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保山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2)、《保山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和《保山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4),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各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从业单位所在县(区)上一年的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定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它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及时记录保存。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从业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项目建设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定为D级。

(三)其它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对公路从业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每年1月底,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将上一年信用评价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五)市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于2月底前完成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路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一个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市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C级;被两个及以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被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认定D级以及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其全市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D级。

对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路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市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

(二)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市时,其等级按照省综合评价或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省级综合评价或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若从业单位在全省(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在我市近三年内因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市局通报批评的,在我市信用等级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四)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禁止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从业单位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情况对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对公路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通过保山市交通运输网发布。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变更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保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保山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3.保山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4.保山市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5.信用评定计算公式及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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