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二级单位,库内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保山市公路建设工作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全市交通系统建立市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在保山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进行信用信息评价。
经一年来的调研、 起草和修改,(保山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于2014年12月31日市交通运输局第21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法制局登记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2月1日起建立和启用保山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平台。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履行各自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附件:保山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交基建〔2012〕515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参与市内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均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市管范围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完成综合信用评价;
(四)发布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六)对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已交工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的录入及动态审核;
(二)负责所属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所属公路从业单位县区级信用初步评价;
(三)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和汇总;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并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及其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填报;以及所辖项目管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收集、审核和报送。
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项目法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名称、项目总监,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合同段交工时间等)。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等。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项目法人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局、市质监站、项目法人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本省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核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时,认定提供了虚假材料的信息;
(四)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附件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实施细则及行为评定标准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信用等级 | 等级代号 | 分值 |
信用好 | AA | 95≤X≤100分 |
信用较好 | A | 85≤X≤95分 |
信用一般 | B | 75≤X≤85分 |
信用较差 | C | 60≤X≤75分 |
信用差 | D | X <60 |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六条 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由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法人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四)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法人提供;
(五)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等信息,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
信用评价信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项目管辖关系报县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全市信用综合评价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所属项目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12〕515号)、《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交基建〔20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制定《保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保山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2)、《保山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和《保山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4),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各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从业单位所在县(区)上一年的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定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它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及时记录保存。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从业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项目建设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定为D级。
(三)其它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站对公路从业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每年1月底,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将上一年信用评价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五)市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于2月底前完成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路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被一个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市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C级;被两个及以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被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认定D级以及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其全市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D级。
对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实行动态评价,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路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市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
(二)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市时,其等级按照省综合评价或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省级综合评价或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若从业单位在全省(全国)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在我市近三年内因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市局通报批评的,在我市信用等级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四)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禁止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从业单位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情况对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对公路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通过保山市交通运输网发布。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变更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保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保山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3.保山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4.保山市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5.信用评定计算公式及算例
附件1
保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投标行为 (满分100分,扣完为止GLSJ1) | 严重失信 行为(行为代码GLSJ1-1) | GLSJ1-1-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2 |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3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4 | 与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5 | 资质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半年 | ||||
其他失信 行为(行为代码GLSJ1-2) | GLSJ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
GLSJ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GLSJ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
GLSJ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
GLSJ1-2-5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6-10分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GLSJ2) | 严重失信 行为(行为代码GLSJ2-1) | GLSJ2-1-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
GLSJ2-1-2 |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GLSJ2) | 人员到位 (满分2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 | GLSJ2-2-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12分/人次 | ||
GLSJ2-2-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
GLSJ2-2-3 |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 5分/人次 | ||||
GLSJ2-2-4 |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
GLSJ2-2-5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 12分/人次 | ||||
进度管理 (满分1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 | GLSJ2-3-1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 12分/次 | |||
GLSJ2-3-2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 10分/次 | ||||
GLSJ2-3-3 |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10分/次 | ||||
GLSJ2-3-4 | 因后期工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 | 10分/次 | ||||
GLSJ2-3-5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6分/次 | ||||
成果质量 (满分3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 GLSJ2-4-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 | 20分/次 | |||
GLSJ2-4-2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 | 13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 (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GLSJ2) | 成果质量 (满分3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 GLSJ2-4-3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 10分/次 | ||
GLSJ2-4-4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10分/项次 | ||||
GLSJ2-4-5 |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5分/项次 | 以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
GLSJ2-4-6 |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 5分/项次 | ||||
GLSJ2-4-7 |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 5分/项次 | ||||
GLSJ2-4-8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 20分/项次 | ||||
GLSJ2-4-9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 13分/次 | ||||
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 | GLSJ2-5-1 |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 30分/次 | |||
GLSJ2-5-2 |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 30分/次 | ||||
GLSJ2-5-3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 20分/次 | ||||
GLSJ2-5-4 |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 | 20分/次 | 以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1次 | |||
GLSJ2-5-5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 | 10分/次 | ||||
GLSJ2-5-6 |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 | 10分/项次 | ||||
GLSJ2-5-7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 | 8分/次 | ||||
GLSJ2-5-8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 | 6分/项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 (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GLSJ2)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 | GLSJ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 | GLSJ3-2-1 | 进行虚假投诉 | 20分/次 | 以单个合同段单次投诉举报为1次 | ||
GLSJ3-2-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
GLSJ3-2-3 | 在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 10分/项次 | ||||
GLSJ3-2-4 | 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10分/项次 | ||||
GLSJ3-2-5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5分/次 | ||||
GLSJ3-2-6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次 | ||||
GLSJ3-2-7 | 被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
GLSJ3-2-8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2-10分 | ||||
合 计 |
附件2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 投标行为 | JJX101001 | 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2 |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3 |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 在信用评价总分中扣5分/次 | ||||
严重不良行为 | JJX101004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5 |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6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07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20分∕次 |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 | JJX101008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
JJX101009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分∕次 | ||||
JJX101010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JX101011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10分∕次 | ||||
JJX101012 |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6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 | JJX101013 | 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 | 5分/次 | |||
JJX101014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
JJX101015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 5分/次 | ||||
JJX101016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5分/次 | ||||
JJX101017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5分∕类·次 | ||||
JJX101018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项·次 | ||||
JJX101019 | 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 | 3分/次 | ||||
JJX101020 | 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2分/项·次 | ||||
费用监理 | JJX101021 | 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 | 5分/次 | |||
进度监理 | JJX101022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3分/次 | |||
人员设备 到位 | JJX101023 |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10分∕人次 | |||
JJX101024 |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25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5分∕人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 人员设备 到位 | JJX101026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27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28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 |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 ||||
JJX101029 | 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JJX101030 | 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3分/次 | ||||
JJX101031 |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 3分∕次 | ||||
JJX101032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高速公路项目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 2分/人次 | ||||
其他行为 | JJX101033 | 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34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 直接定为D级 | ||||
JJX101035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 | 发现一次,信用等级降一级 | ||||
JJX101036 |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 | 在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分/人次 | ||||
JJX101037 | 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在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次 | ||||
JJX101038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15分∕次 | ||||
JJX101039 | 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5分/次 | ||||
合 计 |
注:1.JJX101006、JJX101007、JJX101010、JJX101011、JJX101013,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JJX101012,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
2.JJX101015,“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
3.JJX101017,“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
(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
(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
(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
(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
(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
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
4.JJX101018,“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
5.JJX101020,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
6.JJX101026,“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分/人次;
(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加扣分。
7.JJX101028,“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指监理工程师在中标企业从业登记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50%时,每少1人扣5分/次,不够1人按1人扣分计算;登记在中标企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50%时不扣分。
8.JJX101032,“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指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兼职的,扣2分/人次,但其中有暂停施工的项目除外。
9.JJX101037,“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监理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人员业绩等,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在信用评价总分上扣3分/次。
10.JJX101038和JJX101039,被省级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或地(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当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11.关于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
附件3
保山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2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3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4 |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5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D级延期半年/次 | ||||
GLSG1-7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 40分/次 | ||||
GLSG1-8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 30分/次 | ||||
GLSG1-9 | 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 | ||||
GLSG1-10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 |||
GLSG1-11 |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5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2 |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6分/次 | |||
GLSG1-1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分/次 | ||||
GLSG1-14 |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1分/次 | ||||
GLSG1-15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 2分/次 |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 |||
省交通运输厅增加的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招标行为 | GLSG1-16-1 | 放弃中标导致招标人招标费用大幅增加的 | 5分/次 | 可与GLSG1-10同时扣分 | ||
GLSG1-16-2 | 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 5分/次 | ||||
GLSG1-16-3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1—10分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要求适时细化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 GLSG2-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3 |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1-5 |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 20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 GLSG2-1-6 |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0分/次 | ||
GLSG2-1-7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30分/次 | ||||
GLSG2-1-8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20分/次 | 不含劳务分包 | |||
GLSG2-1-9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30分/次 | ||||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
GLSG2-2-2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4分/人次 | ||||
GLSG2-2-3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4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3分/人次 | ||||
GLSG2-2-5 |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3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6 |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
GLSG2-2-8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0.5-1分/台套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9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 |
GLSG2-2-10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次 | |||
GLSG2-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
GLSG2-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3分 | ||||
GLSG2-3-4 |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 2分/次 |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 |||
GLSG2-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8分 | ||||
GLSG2-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
GLSG2-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8分/次 | ||||
GLSG2-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5分/次 | ||||
GLSG2-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 3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3分/次 | ||
GLSG2-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
GLSG2-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5分/次 | ||||
GLSG2-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5分/次 | ||||
GLSG2-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3分/次 |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 |||
GLSG2-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 6分/次 |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 |||
GLSG2-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 |||
GLSG2-3-17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 15分/次 | ||||
GLSG2-3-18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9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 2分/次 | ||
GLSG2-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 1—2分 | ||||
GLSG2-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3分 | ||||
GLSG2-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 5分/次 | ||||
GLSG2-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 1分/延迟十日 | ||||
GLSG2-3-24 |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10分 | ||||
GLSG2-3-25 |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 3分/次 | ||||
GLSG2-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 GLSG2-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5分/次 | |||
GLSG2-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 5分/次 | ||||
GLSG2-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
GLSG2-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
GLSG2-4-5 |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5分/次 | ||||
GLSG2-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10分/次 | ||||
GLSG2-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
GLSG2-5-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3分 | |||||
GLSG2-5-3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分/次 | |||||
GLSG2-5-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2分/次 | |||||
GLSG2-5-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分/次 | |||||
GLSG2-5-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分/次 | |||||
GLSG2-5-7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
GLSG2-5-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
GLSG2-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分/次 | |||
GLSG2-5-1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
GLSG2-5-1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分/次 | |||||
GLSG2-5-13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3分/次 | |||||
GLSG2-5-14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
GLSG2-5-15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
GLSG2-5-16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
GLSG2-5-1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分/次 | |||||
GLSG2-5-18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2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1分/次 | |||
GLSG2-5-2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3分/次 | |||||
GLSG2-5-2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2分/次 | |||||
GLSG2-5-2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
GLSG2-5-2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
GLSG2-5-2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
GLSG2-5-2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
GLSG2-5-26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
GLSG2-5-27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 10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28 | 在江、河等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
GLSG2-5-29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
GLSG2-5-30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
GLSG2-5-31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
GLSG2-5-32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
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6) | GLSG2-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8分/次 | ||||
GLSG2-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
GLSG2-6-3 |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 3分/次 | |||||
GLSG2-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
GLSG2-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
GLSG2-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 10分/次 | |||||
GLSG2-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
GLSG2-6-8 |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 5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 | 省交通运输厅增加的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 GLSG2-7-1 |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拖延,被项目法人发函要求其上级单位督办3次,不能解决问题,影响按期建成通车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7-2 | 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7-3 | 项目建设期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2-7-4 | 考核期内被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全线通报批评 | 5分/次 | |||||
GLSG2-7-5 | 交工验收后1年内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竣工资料 | 5分/次 | 施工单位原因 | ||||
GLSG2-7-6 |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修复 | 5分/次 | |||||
GLSG2-7-7 | 因施工单位原因被项目法人发函要求其上级单位督办,不能解决问题的 | 5分/次 | |||||
GLSG2-7-8 | 施工标准化建设未按省交通运输厅或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到位的 | 2分/次 | 仅对高速公路要求 | ||||
GLSG2-7-9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 1-10分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要求适时细化 | ||||
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1 | 被本省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GLSG3-2 | 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3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4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 | 其它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4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5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6 |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7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8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9-1 | 有在建项目但拒不参与信用评价的 | 直接定为D级 | 施工单位原因 | ||||
GLSG3-9-2 | 被省、市质监站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9-3 | 被举报经查实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9-4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1-10分 |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要求适时细化 | ||||
合 计 |
附件4
保山市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招投标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GLJL1) | 严重失信 行为(行为代码ZBDL1-1) | ZBDL1-1-1 |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2 |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非本机构备案人员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3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4 | 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5 | 对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6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因招标代理工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7 | 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8 | 被抽中为中选代理机构无故放弃代理两次及以上的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1-1-9 | 招标代理机构两年内被招标人累计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 | 直接定为D级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招投标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GLJL1) | 其他失信 行为(行为代码ZBDL1-2) | ZBDL1-2-1 | 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 20分/次 | |||
ZBDL1-2-2 | 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未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随意要求缩短招标时间的 | 20分/次 | |||||
ZBDL1-2-3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10分/次 | |||||
ZBDL1-2-4 | 因人员变更导致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要求的 | 10分/次 | |||||
ZBDL1-2-5 | 因人员变更导致专职人员达不到资质要求的 | 10分/次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ZBDL2) | 严重失信 行为(行为代码ZBDL2-1) | ZBDL2-1-1 | 因招标文件等代理成果文件表述不清或含有违法、违规条款等原因导致投诉且情况属实或因此致招标失败造成严重后果 | 直接定为D级 | |||
ZBDL2-1-2 |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或相关资料,或违反开、评标纪律造成严重后果 | 直接定为D级 |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ZBDL2-2) | ZBDL2-2-1 | 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肢解发包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10分/次 | ||||
ZBDL2-2-2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10分/次 | |||||
ZBDL2-2-3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 10分/次 | |||||
ZBDL2-2-4 |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 | 10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ZBDL2)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ZBDL2-2) | ZBDL2-2-5 | 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 | 10分/次 | |||
ZBDL2-2-6 | 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 5分/次 | |||||
ZBDL2-2-7 | 违反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 5分/次 | |||||
ZBDL2-2-8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考评、培训等活动不配合 | 5分/次 | |||||
ZBDL2-2-9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或招投标情况报告,或报送资料不真实 | 5分/次 | |||||
ZBDL2-2-10 | 发出(或发售)的文件资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或发出时间违反有关规定的 | 3分/次 | |||||
ZBDL2-2-11 | 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所代理招标工程及其档案资料不齐全,未按时向招标委托人移交相关资料的 | 5分/次 | |||||
ZBDL2-2-12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评标 | 5分/次 | |||||
ZBDL2-2-13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到位,造成开、评标秩序混乱或开、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 15分/次 | |||||
ZBDL2-2-14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资审摘录、清标报告等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15分/次 | |||||
ZBDL2-2-15 | 未按规定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部分违规内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5分/次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 信 行 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履约行为(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为代码ZBDL2) | 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ZBDL2-2) | ZBDL2-2-16 | 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0分/次 | |||
ZBDL2-2-17 | 受到市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5分/次 | |||||
ZBDL2-2-18 | 受到县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3分/次 | |||||
ZBDL2-2-19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3分/次 | |||||
合 计 |
附件5:
一、公路设计、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1.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2.市级评价。企业在某市投标行为评价得分:(i为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99+98+95+90+90+85)/6=92.83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i为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相应合同段标价(设计合同)分别为:2000万元、6000万元、800万元、12000万元,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2000*100+90*6000+800*100+12000*80)/(2000+6000+800+12000)=85.58
企业从业综合评分:
=a+b-Q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市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市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市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二、施工、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1.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2.市级评价。企业在某市投标行为评价得分:(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1≥2≥…≥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1≥2≥…≥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
企业从业综合评分:
=a+b-Q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市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市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市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