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4-8-/2021-0811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文号
  • 保交办提复〔2021〕5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关于对政协保山市四届六次会议第46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村组公路建设及管护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2020年3月,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设计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农村公路设计应满足“四好农村路”建设需求,设计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相应层级的行业部门进行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均严格按照该细则规定执行。

二、关于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保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应急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十三五”期间,全市共计争取并实施安防工程5000多公里,争取安防工程补助资金约4亿元用于农村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规划争取、建设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900公里。

三、关于规范护栏设置和安装

《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安防工程属农村公路范围,按照细则规定,安防工程属一般农村公路,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均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9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将“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年度督查计划,安防工程建设纳入督查范围,对存在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关于建立管护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制定并印发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目前除施甸县外,各县(市、区)均已出台改革细则,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深入推进。目前,全市绝大多数村组道路均属村道,管理养护职责、权限为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出台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均对乡镇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将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拨付挂钩。

由于农村公路建设管护点多面广,监管难度较大。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结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相关要求,加强对县级的督促指导,加大督查监管力度,进一步将农村公路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推动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正刚 0875—222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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