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518791-2-/2020-0923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03-02 |
文号 | 浏览量 |
非遗申报事项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对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荐时也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书和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
程序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四个等级,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由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该项目列入某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工作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