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518791-2-/2021-072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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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简政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前期梳理告知承诺制事项和《通知》要求,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证明事项承诺制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项。
(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证明。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材料必须告知证明事项实行承诺制)。
(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
(三)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办科室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具体要求:
(一)本证明事项由本人自愿书面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二)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授权行政机关有权到现场、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平台等查询核实。
附件: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业务
手册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办事流程示意图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善信息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