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wjw-13_A/2022-081904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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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早发现我省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7号)及《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在对2014年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妇社发〔2014〕3号)总结完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尽早发现我省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
(二)具体目标
1.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初筛率)达到省级下达的年控制指标(年度活产新生儿为基数),2016年达到70%以上。
2.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晓率达60%以上。
3.各助产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告知率达到100%。
4.初筛未通过者复筛率达到90%以上。
5.复筛未通过者转诊到云南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的转诊率达到80 %以上。
6.听力障碍确诊者转介到省残联的转介率达到95%以上。
7.听力障碍确诊者康复训练率达到70%以上。
8.筛查报表上报及时率、准确率均达95%以上。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备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出生的活产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工作。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为云南户籍,即可享受云南省免费筛查。
三、筛查流程及内容(流程图 附件 1)
——对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告知(听筛健教处方 附件2)。
——监护人填写知情同意书(附件3),医务人员对新生儿进行第一次听力筛查,对筛查未通过者进行复筛,对复筛未通过者进行转诊。
——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确诊,并转介听力障碍患儿信息。
——对确诊听力障碍患儿追踪治疗、康复训练和随访。
(一)听力初筛和复筛
1.健康咨询和告知。在对新生儿实施听力筛查前,医务人员须将有关规定及筛查目的、意义、流程、惠民政策等情况告知新生儿监护人。新生儿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对新生儿进行筛查。
2. 初筛。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听力筛查机构在本辖区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填写《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基本信息登记台账》(附件4),并向监护人出具《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附件5)。对于因提前出院等原因需要延迟筛查者,助产机构负责书面告知监护人延迟筛查地点和时间,填写《云南省新生儿听力延迟筛查告知书》(附件6),并追踪新生儿延迟筛查情况。
3. 复筛和转诊。听力筛查机构召回初筛未通过者或漏筛者,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并填写台账和出具报告;复筛仍未通过者,还应填写《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附件 7)和《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附件8),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内转诊至云南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接受进一步诊断。
4.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也应将其信息填写到《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同时在其出生3年内每年对其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转诊到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给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听力障碍诊断和干预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转诊至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诊断。
2. 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至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确诊和随访。
3.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见附件9),对片区转介的复筛不通过患儿进行确诊,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中心须出具《云南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附件10),填写《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附件11,由筛查机构协助完成),并为其制定干预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
4.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三)随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协助筛查机构对复筛未通过的儿童进行跟踪随访,督促监护人在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到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确诊;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进行每年至少1次至3周岁的定期跟踪随访,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转诊到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就诊。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进行每半年至少1次至6岁的定期随访,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或配戴助听器的患儿进行定期复查和人工听觉装置或助听器调试;指导患儿的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备案并接受康复训练。
(四)转介救助
省听力障碍诊断中心须将当月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信息及时填写《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转介登记表》(附件12),在次月1日转介到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专用加密邮箱:ynnhs@chinawch.org.cn,由其2个工作日转介到省残联直属单位省聋儿康复学校。由残联系统承担听障儿童救助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分工与职责
(一)组织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附件13),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1.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部门联合成立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和转介治疗机制,研讨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和信息沟通。
2.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管理小组。在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落实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和质量控制;定期举办工作例会,组织人员培训。管理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云南省妇幼保健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管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监督指导、信息收集和报送等。
3.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培训、健康教育、质量控制以及对筛查治疗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指导,为决策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各州(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成立相应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划内的听力筛查机构、筛查费用报销机构及程序并进行公示、上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机构职责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有关要求,充分尊重被筛查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1.听力筛查机构: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转诊及追访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应当每月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筛查人数、筛查不通过患儿数等信息。做好知情同意书、台账、病历、反馈检测结果、听障患儿个案等资料归档工作,保存期限至少10年。
2.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听力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筛查机构和新生儿监护人进行召回复筛、转诊和随访,协助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和残联对患儿进行康复训练。对无法联系或拒绝而不能进行复筛、转诊、干预、随访的患儿,须注明原因并存档。若为拒绝,其监护人必须签字;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3.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对辖区筛查机构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咨询以及康复救治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要及时反馈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由其将确诊儿童信息及时转介到省残联。
4.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按照幼儿发展规律及听力障碍儿童的特殊要求,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和康复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
1.完善筛查转介网络
要求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单位至少指定1名转介联系人,建立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介网络,严格按照转介流程(详见附件14)进行操作。
2.人员技术培训
由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州、县两级听力筛查机构中选派听筛骨干医师到昆明市儿童医院省听障诊断中心等指定培训机构进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进修计划表(附件15)报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进修时间为一周,进修后开展逐级培训。
(二)信息管理
1.报表种类及报送要求
季报表:《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附件16),根据国家要求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报送,州(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季首月10日前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报表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信息中心邮箱ynsmch@chinawch.org.cn。
月报表:即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月报。
个案表:《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云南省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表》通过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介网络(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单位指定联系人)按照转介流程(附件14)逐级上报;《云南省新生儿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转诊登记表》、《云南省听力筛查转介安置登记表》(附件17)按照流程逐级反馈。
省妇幼保健院信息中心应按月、按季度审核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及国家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2.县(区)级残联要做好听力障碍儿童听力干预及康复安置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按季度逐级报送州(市)级、省级残联,省级残联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部门共享听力障碍儿童诊断、转介及康复等信息。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并确诊听力障碍患儿及时协调残联进行康复,残联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听力障碍儿童诊断、转介及康复等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经费管理
1.筛查经费。从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及重大公共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经费列支,具体标准见当年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补偿标准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方案。
对于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在本州(市)出生的新生儿,各助产机构不得向其监护人收取筛查费用;对于父母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州(市)出生的新生儿,助产机构可先向监护人收取筛查费用并出具有效凭证,告知监护人携带有效凭证到户籍所属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销。
2.治疗费用。
(1)农村户籍:当年出生未参加新农合、筛查确诊的患儿,其就医费用随母亲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按照新农合有关报销规定进行报销。
(2)城镇户籍: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出生后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残联系统根据国家项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患儿提供一定的干预治疗、康复训练救助费用。
(4)对于贫困患儿家庭,各地应考虑多渠道给予生活、治疗方面的救助,以保证筛查后的治疗,降低致残率。
(四)质量控制
1.各种率的计算
初筛率(筛查率)=实际初筛数/活产数×100 ﹪(>95﹪)
初筛通过率=初筛通过数/实际初筛数×100 ﹪ (>85-90% )
初筛未通过率(阳性)=初筛未通过数/实际初筛数×100 ﹪
=1-初筛通过率(<10-15﹪)
复筛率=实际复筛数/初筛未通过数×100 ﹪(>90﹪)
复筛通过率=复筛通过数/实际复筛数×100 ﹪(≈ 60﹪)
复筛未通过率=复筛未通过数/实际复筛数×100 ﹪
=1-复筛通过率(≈ 40﹪)
转诊率=听障诊断中心接诊数/筛查未通过数(应转诊数)×100 ﹪(>90﹪)
发病率=听力损失数/同期可供筛查数( ≤ 3‰ )
可供筛查数=活产数-住院期间新生儿死亡数
2.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8)
各级可结合工作实际选取部分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联系人:李育操,0871-67195360
省听筛项目管理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琼,电话及传真:0871-65174699,专用加密邮箱:ynnhs@chinawch.org.cn。
附件:1.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图
2.听筛健康教育处方
3.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4.云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基本信息登记台账(样表)
5.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6.云南省新生儿听力延迟筛查告知书
7.云南省新生儿听力复筛不通过儿童登记台账
8.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一式两联)
9.云南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及片区划分
10.云南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单
11.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
12.云南省听力障碍儿童转介登记表
13.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组织管理
14.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介流程图
15.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骨干师资进修计划表
16.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季度统计表
17.云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不通过儿童转诊登记表
18.云南省听力筛查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