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wjw-13_A/2022-0819059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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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保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条 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科室制定的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科室领导、规划财务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领导或委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委领导审批。    

条 科室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120日前送委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条 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00        

110        

50        

40        

300        

第九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离时间    

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科室开展培训应当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在举办培训的10日前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培训经费预算表”由科室领导、规划财务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学校等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2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条 科室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单位有自备的必须使用单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规划财务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十八条 科室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科室应当于每年2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委办公室和财务科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委机关纪检监察室对各科室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培训举办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举办培训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培训费的;    

(三)虚报培训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保山市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省和省以上的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条 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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