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wjw-13_A/2022-081906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村卫生室的整体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健康、保障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健康扶贫的迫切需要,着力解决当前乡村医生素质不高、服务能力弱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和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政策,健全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使广大乡村医生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人数按服务人口每千人1名核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配备2名乡村医生,其中至少有1名女医生,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完善乡村医生培训。坚持提升学历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采取分批轮训、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
(四)实施订单定向培养。以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依托,组织实施面向村卫生室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每年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专业人员。
(五)严把乡村医生准入关。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准入。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在省级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要逐步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区)要实现在职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全覆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积极引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建立乡村医生离任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须办理离任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离任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
(九)妥善做好离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在本方案出台前已正常离任、连续工龄5年以上(含5年)目前仍健在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离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工作1年补助500元发放。1次性补助市级财政承担2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腾冲市属省直管市,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十)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条件,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十一)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村医生要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确保到2020年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十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十三)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采取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十四)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管理体制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
(转载自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