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269527-2-/2022-0527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供销社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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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省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和丽贵解读供销合作社历史

学习供销历史担当时代重任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历史沿革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供销社的建设历史,比建国的历史还要长。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予以推动。1922年至今,供销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合作社的诞生和发展阶段、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创设阶段、全面集体化背景下的艰难前行阶段、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探索成长阶段、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融合共生的发展阶段、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阶段六个历史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前合作社的诞生和发展阶段

1843年,英国北方罗虚代尔镇的一个法兰绒纺织厂,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罢工斗争失败后,工人们一起商量补救措施,决定组织消费合作社。1844年,在纺织厂工作的28位工匠首先创立了第一家具有现代合作社特征的合作制企业,即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揭开了现代合作社运动的序幕。

我国供销社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中共二大,1922年7月,中共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的《附加决议案》中明确指出,“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根据此文件精神,中共湘区委员会在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中,积极倡导组建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毛泽东在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亦把合作社运动列为 “14件大事”之一。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苏区,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根据地经济组织。中央苏区境内建有417个消费合作社,并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央苏区消费合作总社。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合作社已在解放区大量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创设阶段

1949年-1957年,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为农服务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创设阶段。1949年11月,中央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7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新中国合作事业的最初布局,是一个大合作的架构。1951年5月,由于供销合作社兼办的信用部遇有存少贷多或呆账,影响到供销合作社资金周转和巩固,提出了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1954年,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国营商业同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的原则,决定将城市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领导,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同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1955年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先后通过了省、县联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力图体现供销合作社一切生产资料属于社员集体所有,由社员群众享用、为社员群众管理的集体经济性质。1956年由于国有商业不能进农村,合作社销售是前者的几倍,开始提出合并的问题。

经过最初几年的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已有社员1.5亿,加入供销社的农民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供销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是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当时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被认为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

(三)供销社全面集体化背景下的艰难前行阶段

1958年-1981年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1958年以后,直到1970年代末期,与国营商业二合二分:即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因为中断城乡联系,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又实行两次分开,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

1958-1961年,在大跃进时期,第一次合并、分开:是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第二商业部,挂第二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两个牌子,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继与同级国营商业部门合并,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这次合并,根据196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国务院提供的《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里面的数字,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金除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使供销合作社多年积累的200多亿元的资金全部变成了国家资金。1962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1962年7月起同商业部分开办公。

1970—1975第二次合并、分开:1969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合署办公,1970年7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合并为商业部。1975年初,周恩来总理病重住院期间,对李先念谈话时指出:中国农村大,农民多,农民问题是我党始终要注意的问题,我们过去犯错误,在农民问题上比较多,要加强农村商业工作,恢复供销合作社。根据周总理谈话精神,1975年2月,中央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又从国有商业分离出来。全国总社恢复后,省和省以下各级供销合作社也相继恢复,县以上的组织是全民所有制,基层社为集体所有制,总社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成为政府机构序列。

(四)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探索成长阶段

1982-1994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第三次合并、分开,这是供销社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尝试和探索成长阶段。1982年1月,按照《国务院机构初步方案》,商业部、粮食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组成新的商业部。这次合并与前两次(即1958年、1970年的合并) 有所不同,主要是:过去合并后,省、县供销合作社与省、县商业局合并;这次各地总结了过去两合两分的经验教训,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绝大部分省及省以下的供销合作社没有与国营商业合并,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独立的组织系统。

在此期间,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实行“五突破”“六个发展”。一是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民办”,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之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实行“五个突破”( 突破劳动制度,突破农民入股限制,突破原来的经营范围,突破原来的服务领域,突破商品购销价格)。1984年根据田纪云副总理指示,供销合作社在恢复“三性”的基础上,深入进行了以“全民”变“集体”,“官办”改“民办”为核心的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的突破改革。在财务制度方面由过去统收统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职工由统包统配改为劳动合同制;在分配制度方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职工劳动分红制度;在经营和服务领域方面,打破原来按地域、按商品分工的限制,实行购销结合,综合经营;在商品价格方面,全部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由企业实行自主定价。三是实施“六个发展”。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逐步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1994年中央“4号文件”提出要求,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五)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融合共生的发展阶段

1995年-2014年,是供销社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融合共生的全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个决定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1999年,国务院发出又一个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转向了扭亏增盈。根据1995年和1999年两个“5号文件”,全国供销总社提出并实施了“四项改造”,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听取供销总社关于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等有关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即“新网工程”思路给予充分肯定。在“新网工程”的强力推进下,供销合作社业务得到恢复和加强。2009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标志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迈入了新的改革发展阶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带来契机。

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4月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试点,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层面批复的第一家全国性改革试点。经中央同意,总社会同中央农办等20多个部委,启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文件稿。2014年7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总社成立60周年作出重要批示,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新阶段

2015年深化综合改革以来,供销社步入深化综合改革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农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向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目标迈出坚实步伐。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逐步推开,促进了涉农服务资源整合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整体优势的提升。基层基础不断夯实,基本实现涉农乡镇全覆盖,加强了与农民的利益联结。联合社治理水平也得到提升,在构建双线运行机制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印发,明确了到2020年的综合改革目标任务。这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指导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推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15年7月21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会议并强调,供销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靠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围绕服务“三农”壮大实力,努力谱写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城乡的新篇章。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全国供销合作社“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实施,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2017年,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强调要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切实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6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试点启动,28个省(区、市)32家单位承担试点任务。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供销、邮政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乡村,健全农产品产销稳定衔接机制。总社随即部署专项改革试点,要求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积极作为。2020年9月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全系统积极谋篇“十四五”发展蓝图,为开创我国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而不断奋进。大会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光荣的传统,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综合改革,在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民增收致富、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坚持从“三农”工作大局出发,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努力为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开创我国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历史沿革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与新中国相生相伴,迄今已走过70余年风雨路途。1927年至今,其发展经历了省合作社的诞生和发展阶段、省供销社系统组织创设阶段、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艰难前行阶段、回归为农服务的合作商业经济组织探索成长阶段、省供销系统曲折改革发展阶段、深化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阶段六个历史时期。

(一)解放前云南省供销社的诞生和发展阶段

云南供销事业要追溯到1927年,在热心合作事业人士的推动下,首次在昆明建立群益消费合作社,后又在云县、建水等县先后建立合作社。1938年当时的省政府建立了合作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省合作事业。合作社事业由信用业务开始,逐步向供销、生产、利用、消费、公用、保险等合作业务发展,而信用合作为多。到1949年8月,全省共有合作社7609个,社员70.1万人,其中,三分之二为信用合作社。解放前,云南省合作社的发展在传播合作思想、培训合作干部、发展合作事业等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

(二)解放初期的云南省供销社系统组织创设阶段

云南和平解放后,人民政权接管了原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机构,大力倡导和发展合作经济,引导个体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1951年3月,云南省合作社成立,随后全省各专区、各县区合作社,以及乡镇基层社、村庄购销点相继成立。到1957年底,全省共建立县(市)社112个、基层社747个、购销店4453个,社员股金总额1049万元,从业职工41313人,基本达到了“区区有社,乡乡有店”。

(三)省供销社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艰难前行阶段

从1958年8月至1986年7月,我省供销合作社与商业、服务业、粮食部门经历了“三分三合”的折腾。第一次是受“大跃进”“人民公社”“提前进入共产主义”左倾思潮的影响,1958年8月与商业、服务业部门合并,1961年8月分开。第二次是受“文革”中“大砍机构”“下放人员”错误做法影响,1971年5月与商业部门合并,1975年7月分开。第三次受机构改革探索不成熟主张影响,1983年4月与商业、粮食部门合并,1986年7月分开。

在这28年中,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已经形成的专业公司、社办工厂、批发供应站、仓储转运站、饮食服务店和各种门店依然存在,而且职能职责、从业范畴、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把城市的工业品收购、储藏、转运、批发、销售给农村人,把农村的农产品收购、储藏、转运、批发、销售给城里人,仍是这些组织机构的主要任务。换言之,在这一特殊阶段中,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对便利农民生产生活、活跃城乡流通市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仍旧发挥着应有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回归为农服务的合作商业经济组织探索成长阶段

从1986年8月至1992年底,重新独立运转的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增强了发展自信,抢抓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一些商品给予专营政策利好的机遇,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开放呼唤,紧盯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带来的巨大需求,高高举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旗帜,不断锐意进取、开拓拼搏、奋勇向前,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济效益连年增长、职工收入节节提升,成为青年人才求职、转业军人择岗的优选单位,创造了我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上的第二个辉煌时期。

虽然这一时期只有近6年的时光,但成绩可圈可点:恢复了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办成了主要为农服务的合作商业经济组织;扩大了社员股金入户数、总金额,增强了系统内部投融资能力;参与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新建了一批服务网点、商品生产基地;创新了专业公司和其他社有企业经营方式,担当了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重任;改进了流通公司、社办工厂的企业机制,提高了企业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综合服务的能力。

(五)省供销社的曲折改革发展阶段

从1993年至2003年,伴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有企业原有的一些专营政策随之取消,民营商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形成一时的“民进国退”“民进集退”现象,而且当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卖、送、破”思潮盛行、势不可挡,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又是自费改革,加之已有40来岁的社有企业设施老化、店面老化、人员老化,难以抗衡一切皆新的民营商业,致使全系统经营业务大幅萎缩、出现严重亏损,甚至陷入“卖房、售地”“网破、线断、人散”境地。

但即便如此低落被动,由于有一大批供销人坚守,从省社到地(州、市)社到县(市、区)社的组织框架得以保存,省社的农资公司、日杂公司、土产公司、棉麻公司、储运公司、副食公司得以保存,一些地(州、市)、县(市、区)主要社有企业、优良资产得以保存,特别难能可贵的是:宜良、陆良、泸西、景洪、景谷、腾冲、隆阳、昌宁、维西等县份的乡镇基层社、行政村购销店及其资产也得以保存,这一切为后来全省供销合作社再出发、重前行留下了底子、积存了力量。

从2004年到2012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痛定思痛、知耻后勇,下定决心求改变、求发展,主动加强向党委、政府的汇报请示,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变成了参公事业单位,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有了项目资金保障,社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化解,职工上访现象大量减少,尤其是狠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协会“两社一会”的发展,力求实现每个村有一个专业合作社、一个综合服务社、一个专业协会,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战,各项经济指标高速增长,被誉为供销改革的“云南模式”,在全国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创造了我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上的第三个辉煌时期。

(六)深化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新阶段

2015年以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综合改革这一主题主线,对标对表中发〔2015〕11号和云发〔2015〕32号文件要求,着重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组织体系着力夯实、联合合作不断推进、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全系统呈现出改革氛围不断浓厚,为农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经营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与农民联系更加紧密的良好局面,综合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供销社发展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包括理念、认识、实践等方面都还面临许多问题,改革任务依然繁重。

三、准确把握新时代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和任务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其中第一句话就是供销社的职能定位,即:“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这句话是核心,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供销合作社的生命线---“党的领导”

1.供销社是个独有的特殊组织,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是布局广泛,全国的农村乡村都有供销合作社。二是联系群众非常紧密,供销社从诞生之日起到现在,一直承担着为农服务职责,和农民有着天然的割不断的情感。三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由于供销社布局的广泛性以及联系群众的紧密性,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所以,党的领导是我们供销合作社的生命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供销社发展的正确方向。

2.办好供销合作社是党委和政府的共同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特别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这就说明供销社不仅仅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还有它的特殊性重要性,办好供销合作社,不仅是政府的事情,也是党委的任务。

(二)供销合作社的任务---“为农服务”

1.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任务。供销合作社从成立到现在,“为农、务农、姓农”这点一直都没有变,今后,为农服务这个主要任务也不会变,必须长期坚持。

2.把握当前为农服务的主要任务。一是积极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乡村振兴。现在,我们党在农村的三农工作布局已经转移到乡村振兴,作为担负为农服务任务的重要部门,工作重点也要转向积极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助力乡村振兴。二是积极参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为农服务的主体之一,要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是品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 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推进云南乡村振兴的重点之一,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食品”,这是摆在我们供销社面前的重要任务。

(三)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业务)范围---“综合性”

1.职能(业务)范围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供和销。传统的农村供销,主要是流通领域,承担了两项任务:一是供,主要是农资供应(包括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二是销,即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

2.现代供销合作社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综合平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全产业链服务,包括制种、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全产业链都要参与,这才叫全产业链服务,才叫综合性服务。二是涉及一、二、三产的融合发展,比如现在高原特色农业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如何提升附加值,这就是二产范围。再比如“三位一体”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信用合作,核心就是如何让农民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能够有比较便捷的融资渠道来支撑发展,这就是三产范围。

(四)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运行)方式---“合作”

1.基层农民和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包括基层供销社、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最广泛的合作,供销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领办、办好基层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系统内的合作,包括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系统内的合作包括了横向的合作和纵向的合作。从目前情况看,系统内合作基本没有开展。下一步,云南供销集团公司要结合自身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实现系统内合作。

3.与系统外的合作。主要指社有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目前这方面的合作还不是很充分。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作做得越好,面临的机遇就越多,今后要抓住机遇,深化这类合作。

4.合作的目的、特点和优势。合作是供销社独有的运行模式和经营方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做大规模,做大做强供销经济。二是有利于合作共赢,无论系统内的合作,还是系统外的合作,有利于大家一起做大做强。三是有利于保障农民基本利益,合作有利于构建“双绑”机制,把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捆绑起来,增强农民群众抗风险能力。

(五)供销社的属性、定位---“经济组织”

1.供销社是市场主体,不是党政机关。要突破理念误区,从根本上改变“供销社是党政机关”的传统认识。供销社不是党政机关,而是经济组织、市场主体。我们的工作方式与党政机关有根本的区别。

2.供销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供销经济。作为经济组织,发展供销经济是供销社的主责主业,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抓好供销经济发展,把供销集团等供销企业做大做强,只有供销经济发展了,供销实力壮大了,才能更好的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3.培育壮大供销经济主体。一是要培育壮大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我们发展的核心,供销集团公司是龙头。要积极推动省、州(市)、县(市、区)供销企业集团化发展。二是要培育壮大基层供销社。乡镇、村供销社,是我们发展的基础,目前发展很不理想,要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基层供销社发展等方式,培育壮大基层社。三是要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经济的主体,要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开展规范化提升行动,通过龙头企业联合合作带动等方式,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4.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一是走集团化发展之路。供销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做事,走集团化发展模式,只有通过集团化做大做强,才能在市场上发展壮大。二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要在总结过去供销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非常重要,要在供销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改革动力和发展活力。四是建立上下贯通的利益联结机制。要抓紧推动各级供销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和合作共赢的新格局。

5.充分发挥联合社的作用。一是要服务供销企业。根据供销企业的发展需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对接国内外市场主体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深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要加强对社有企业的管理、监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修订完善各项社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加强对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三是要加强行业指导。行业指导是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这项任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以综合考核指标为指挥棒,加强对州(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调研、督促、指导,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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