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269527-2-/2022-101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供销社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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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供销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促进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保山市供销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市社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决定向市社党组作出报告。

第三条市社监事会是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监事会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章联席会议职能

第四条 联席会议是市社党组领导下的监督工作平台,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重点是依照《保山市供销社章程》,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本级社属企业经营活动,监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负责对系统监督工作的指导。

联席会议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对监督对象展监督检查,提出配合监督工作的要求,督导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社办公室、财务会计审计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科、经济发展科、监事会办公室、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会议确定的工

作任务,履行责任。

(一)通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社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上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通报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督查建议;

(三)按照职责权限,对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督促整改方案;对问题线索移交、跟踪督办、整改进展和办结情况进行反馈;对不落实整改责任、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四)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代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第四章 联席会议内容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社党组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二)通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讨论确定对重大事项的联合监督方案;

(五)部署重点监督工作;

(六)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七)确定需要向市社党组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中、年末定期召开,平时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市社相关科(室)、社属企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二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在会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议事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程:议题提交单位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并作说明;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对议题讨论并形成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五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及所在单位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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