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269527-2-/2022-101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供销社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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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供销社监事会关于日常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山市供销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日常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保山市供销社章程》《保山市供销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市社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年报审计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问题线索是指市社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市社监事会移交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

第二章 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

第四条 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在日常监督和每次审计工作结束后,认真梳理,分类汇总问题线索,拟制移送函。对于一般问题线索移送,报市社监事会主任审批;对重大问题线索移送,由市社监事会主任报市社党组书记审批。审批后,移送函以及相关凭证、记录、资料等一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条 根据日常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具体内容,分别移送以下相关部门:

(一)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务违法、职务犯罪和违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但落实不力需要追究责任的,涉及市社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移送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置;其他人员,移送市供销社办公室。

(二)发现相关单位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问题线索,以及财务方面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移送市供销社财务会计审计科。

(三)发现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不履职、不尽责、不胜任的问题,移送市供销社办公室。

(四)发现其他需要业务部门关注的问题线索,移送市社相关业务科(室)。

第六条 坚持和规范“谁移送,谁跟踪”、“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接收问题线索的市社相关科(室)应当及时向市社分管领导汇报,认真办理,并将结果或意见在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给移送方。有办理时限的,应在时限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方说明原因。

第七条 移送方对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台账,移送一件登记一件;接收方应办结一件反馈一件。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八条 问题线索移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信息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移交工作情况。

第九条 相关部门对应当移送、通报、反馈、协作处理的工作不落实,甚至出现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徇私舞弊等问题和擅自泄露工作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市社党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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