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527-2/2023060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山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保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社的内部审计是独立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客观评价市社及直属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便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维护社有资产安全,促进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系市社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设于市社财务科,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社监事会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抽调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科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报党组批准后,由财务科、监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内审+第三方”方式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在市社党组的领导下,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市社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市社党组应当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在合作经营控股企业的资金投入、资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防范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社党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有权审核市社直属和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及核算资料,核实资金财产,现场勘察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并获取证明材料。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社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经市社主要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出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市社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向市社党组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向市社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八)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规定,根据市社党组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周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拟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意见一并报送市社党组审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财务科、监事会办公室和市社党组提出。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单位及个人,财务科和监事会办公室有权向市社党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规范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