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0-0628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保国资发〔2020〕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门槛作用,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随着国企改革深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不断规范,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已具备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基础和能力,对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国资监管改革提出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履行职责,加快由管资产向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强化企业集团监管责任,体现企业市场地位、企业法人权责匹配和国资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指导原则,按照“府批委核、委批委务、企批企备”的工作准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和云南省国资,以及其他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的做法,在征求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及市属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形成并下发了《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将部分评估备案权限下放到市属企业集团层面。
《暂行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0章55条,从资产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工作要求、核准与备案、专家评审管理、公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方面对保山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履行资产评估管理职责进行了全面规范,并首次明确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将由各市属企业集团层面负责审核备案。
三、文件制定程序
市国资委已经就《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向委机关各科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属各监管企业征求了意见。
四、文件实施日期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6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