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2-0803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8-03 |
文号 | 浏览量 |
市属各监管企业: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11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云南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加市属有关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四条 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及所在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九)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九)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十)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 市属企业要根据与市国资委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层层签订,将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一线,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落一人。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复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市属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市属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从业人数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鼓励提高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系统排查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栏和岗位告知卡为重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任务,确保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党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经理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鼓励市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市属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在关键时间节点、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做好详细记录,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置,不得延报、误报和漏报。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1、附件2),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尽快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市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公布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按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市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市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严格按照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利润指标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四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市属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其他市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2.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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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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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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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事故单位名称
| 事故概况
| 事故原因
| 事故类别
| 死亡人数(含失踪)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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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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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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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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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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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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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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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20 年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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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 故 级 别
| 总计起数(起)
| 死 亡 人 数 (含 失 踪)
| 重伤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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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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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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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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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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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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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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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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