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10101-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立足市属企业出资人和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列示了市国资委具有权力性质的工作事项。《清单》未列明事项,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按章程规定执行。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依法由市属企业决策事项,由市属企业依法行使决策权。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市属企业将有关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存档或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市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国资委。
三、《清单》所列权责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行使的,市属企业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提前向市国资委汇报有关情况。
四、《清单》所称市属企业均指市属企业集团层面,所称重要子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四类。《清单》中未明确表示子企业的均不包含子企业,子企业相关决策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归位于一级企业,由集团决定,不再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五、市国资委将根据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情况,一企一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授权放权,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获授权放权企业监管权责事项按照规定执行。
六、市属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市国资委出具意见以及市属企业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市国资委解决的,可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请示。
七、未按《清单》正确履行职责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进行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清单》有关内容。
九、《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力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保国资监〔201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山市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