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31118-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18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国资委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国资发〔2023〕14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通过向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属各国有企业征求对《暂行规定》的意见建议,由市国资委聘请的法律顾问、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市国资委党组会进行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通过后印发《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3条,从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租赁原则、租赁方式、底价确认、租赁期限、租赁方案的制定与审议、租赁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适用范围:规定了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进行资产租赁的经营行为。
租赁方式:规定了对达到租金底价标准的招租的方式。
租赁原则:规定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租赁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的原则。
租金底价确认:规定了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标准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租金底价。
租赁期限: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存在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的租赁期限。
制定招租方案:规定了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必须在企业集团内部制定具体的租赁管理办法,对每项重大资产租赁要制定具体招租方案并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租赁行为公告:规定了资产租赁项目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渠道、公告期限。
租赁行为监管: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对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追责的职责。
四、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暂行规定》。
五、工作要求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认真学习《暂行规定》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各类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