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41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
文号 | 保水〔2024〕28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水务局:
为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以及《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巩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用水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治水先后作出多次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调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明确要求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结合保山各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提前做好我市“十五五”区域用水管控指标的优化调整。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一)完善取水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取水行政许可分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证核发2个子项。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同时根据取水实际情况,取水许可审批分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2个办理项;取水许可证核发分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4个办理项。
(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控制许可水量,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把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关,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严格节水评价,对用水效率不达标、非常规水源利用不足、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等不符合申请取水许可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严把水资源论证审查关,规范专家审查行为,确保审查质量。建立健全水资源规范化管理体系,强化取用水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全面开展取用水领域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辖区内取用水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检查结果运用。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取用水管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等平台数据,强化取用水日常监管,动态跟踪取用水户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并及时预警。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按照《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23〕49号)等规定,做好水资源费征缴工作。水资源费征收要做到五个严格,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或者受委托的征收范围及对象开展征收,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征收,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票据电子化、先分后缴、就地直缴国库,严格规范使用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文书。
五、加强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水务局督促取用水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要按照相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口,要求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其中地表水年许可量 5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量 5 万立方米以上,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接入水资源管理平台;1 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要求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小型灌区采用典型样本实地测量核算。
六、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按照《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申报计划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取用水单位的本年度取用水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按规定下达取用水计划,年中监督检查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年末总结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七、加强用水调查统计
完善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取用水户名录库建设,按照“先入库、再出数,不入库、不出数”的原则,做到名录库应纳尽纳。严格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和《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关于用水总量核算、审核有关具体要求,逐级做好统计数据汇总、核算、审核,加强对数据完整性、合理性和匹配性的检查、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八、加大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整改和查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取用水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取用水、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拖欠水资源费和超计划、超定额、超许可取水行为,各级水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改代罚、以费代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查处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取用水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切实强化人力、资金和技术保障,切实规范取用水管理秩序。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总结取用水监管的经验做法,及时公开违法取用水案件信息,加大社会监督举报力度,曝光取用水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三)持续排查整治。常态化开展取用水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对发现问题核实整改,市级组织现场抽查复核,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问题点数的10%。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的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四)加强组织培训。市水务局要加强对水资源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水务局要组织各重点取用水户的政策知识培训,各级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着力提升全市水资源管理人员监管能力和取用水户自觉遵守法规、报送用水统计成果的水平。
(五)建立长效机制。充分运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全面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年中年末总结取用水管理工作,把取用水管理成效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主要内容,力求实现取用水行为依法规范、用水方式节约集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