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606-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水资源〔2023〕20号)和《云南省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任务分工方案》(云水资源〔2023〕29号),经研究,制定了《保山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6月6日
(此件删减公开)
保山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山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与防汛调度和保山市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水文站网,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新阶段保山水利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水利厅工作要求,结合保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水利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现代化国家水文站网,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为保障保山市水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总体目标
围绕流域防洪、国家水网、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数字孪生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因地制宜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已建、在建的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水库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1.在已完成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完成水利部门管理的380座已建成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建设。小(2)型水库应配套建设坝上水位雨量设施不少于1处,水库控制流域内雨量监测设施不少于1处;小(1)型水库配套建设坝上水位雨量设施不少于1处,水库控制流域内雨量监测设施不少于2处。(责任科室∕单位:局农村水利水电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2.争取立项支持升级改造水利部门注册登记的19座中型、 1座大型水库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中型及以上水库配套建设出库流量监测设施,坝上水位雨量设施不少于1处,水库控制流域内雨量监测设施不少于3处—5处,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配套入库流量监测设施不少于1处。大型水库及泥沙问题突出的中型水库入库、出库水文站应开展泥沙监测。(责任科室∕单位:局农村水利水电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3.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水库必须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等有关要求。2024年6月起,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水库蓄水验收时,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确保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水库实现雨水情信息自动监测报送。(责任科室∕单位:局规划建设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对列入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库设置水质监测站,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监测,同时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水生生物监测站点,逐步推进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录中的水库。(责任科室∕单位:局水资源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推进堤防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5.新(改)建1级、2级堤防工程,在重要防洪河段须建设1处水位站或水文站;新(改)建3级、4级、5级堤防工程,根据实际需求,可建设1处水位站或水文站。已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防洪预警预报需求,可建设1处水位站或水文站。河道治理工程应配套提升现有水文测站测验条件和监测能力。各县(市、区)在实施河道治理工程时,应配套提升现有水文测站测验条件和监测能力。(责任科室∕单位: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6.依托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对重点防治区所有乡镇、行政村和所有自然村、重要企事业单位应布设雨量站。对一般防治区所有乡镇、行政村和重点自然村应布设雨量站。依托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对一般防治区在沿河集镇设置简易水位站,对重点防治区沿河集镇及村落设置简易水位站。依托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对部分骨干自动监测站点升级改造,增加卫星通信,实现双信道,按照重点防治区每200平方公里至少建设1处水位站或水文站、一般防治区每500平方公里至少建设1处水位站或水文站,提高报汛通讯保障能力。(责任科室∕单位: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进引调水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7.重大引调水工程应在引水、分水、重要退水口门处及流域界、县级行政区界等重要控制节点建设水文站或水文设施,监测水位、流量等,承担农村饮水及城镇供水任务的引调水工程,需对引水、分水口处设置水质监测站。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开展监测,保障引调水供水安全。对调水进入水库后再供水的,需要对水库建设水质和水生生物监测站点。(责任科室∕单位:局水资源科、规划建设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推进其他类型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8.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源工程应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站。(责任科室∕单位:局水资源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新(改)建大型堰闸和特别重要的中型堰闸配套建设水文站、中型堰闸配套建设水位站;新(改)建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根据需要建设水质水生态监测站;新(改)建湖泊治理工程配套设立水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补充完善和更新已建大型堰闸、中型堰闸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湖泊治理工程的配套水文设施设备。(责任科室∕单位:局河湖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严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
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应将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要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并按规定履行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程序。新建水文站一般应按巡测站建设。尽可能采用自动监测设备,提高测站自动化监测水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观测或驻测。测验项目应包括降水、水位、流量、水质、泥沙等。
10.中型及以上水库工程建设必须设立专用水文站,设计成果须有3年以上实测水文资料进行复核。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应将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要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2022)、《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典型设计的通知》(办水文﹝2021﹞394号)、《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水总﹝2006﹞14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文件规定,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优先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等先进现代的设施设备,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的需要。水文部门对相关项目设计提供水文技术审查和指导。(责任科室∕单位:局规划建设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责任科室∕单位:局农村水利水电科、规划建设科、水资源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各县(市、区)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按照一站多发的技术要求,新建站点的数据接入省级规划建设的云南省水库雨水情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时雨水情监测数据发送至市水文水资源局并满足接收要求,提高信息自动化水平。(责任科室∕单位: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依法申请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审批时,其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中应当包含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是否包含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相应内容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其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由省水文水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由市水文水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市水文水资源局应当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转送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有关内容出具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责任科室∕单位:局规划建设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应当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的水利工程,未经有管理权限的省级水文机构或市级水文机构审查出具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出具同意意见。(责任科室∕单位:局规划建设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规范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15.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的水利工程,要将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文﹝2022﹞135号)规定统一纳入水利工程项目竣工专项验收。配套建设水文设施项目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其中,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配套水文设施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水文机构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有水文设施项目的水利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出具审查意见的省级水文机构或相应市级水文机构参加。(责任科室∕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16.按“谁建设、谁管理”原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或人员,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水利厅省级财政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的通知》(云财评审﹝2017﹞89号)等文件规定足额落实运维经费,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责任科室∕单位:局资产财务科,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按《水位观测标准》(GB50138—2010)、《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15)、《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T 50159—2015)、《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2015)、《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2020)等规程规范标准规定及时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责任科室∕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水文资料,要依据云南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规范》(DB53/T1160-2023)规定,按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信息应按云南省《水文资料在线整编规范》(DB53/T1159-2023)规定接入水文机构数据平台。(责任科室∕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9.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行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机构,具体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责任科室∕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相关水文机构要加强行业能力建设,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责,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统一纳入流域和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整体提升流域和区域水文支撑能力和水平。(责任科室∕单位:市水文水资源局,局资产财务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资源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专题研究部署,加强沟通对接,落实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并及时发挥作用。
21.要按照加快构筑测雨雷达、雨量站、水位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三道防线”,有效支撑和保障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工作等部署要求,将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规计、财务、建设、运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水利工程需要,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建设任务并足额落实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并及时发挥作用。(责任科室∕单位:局规划建设科、资产财务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资源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强业务指导
22.市水文水资源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的技术管理人员纳入水文系统业务培训范围,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良性长效运行。(责任科室∕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