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20231019-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0-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用水权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水资源〔2023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重点加快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引导和鼓励多种类型水权交易,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用水权初始分配的重要依据,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2.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发挥好政府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分类深入推动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激发节水内生动力。

3.分类探索,重点突破。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特点、需水市场、节水潜力等客观条件,以地下水及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红线的区域为重点,开展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探索跨流域、区域、行业间多种水权交易模式。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2年时间,以重点行业和区域为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到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重点区域水权、重点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在全市有序推广并探索不同区域间、不同行业间、不同取水户间等多类型水权交易模式。2035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类型多样、监管有效的水权制度体系,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进一步强化,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协调的水权交易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

明晰区域和取水户水权归属。在区域层面,以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等为依据,明确各县(市、区)水权利边界;在取用水户层面,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总量,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确认取水权;对灌区内农业用水户,由地方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灌溉用水定额,通过发放水权权属凭证等形式,将水权明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对公共供水管网用户,探索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主要用水户,通过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依据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复核取水许可量。2024年完成所有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取水许可办理情况专项排查。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要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分配取水权。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相关任务,2025年以前完成已建大型、中型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实施部分小型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

(二)核定水权交易让名录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核查登记成果,对照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近三年取用水状况,核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水量。在征得取水权人同意后,拟定水权交易让名录以及可交易水量(优先选取节水型企业和单位),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发布。

(三)建立水权交易受让名录

在征得取水需求企业和单位同意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域内水权交易受让名录。水权交易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统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超许可、超定额的取水户;管理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项目;需临时、应急取水的单位。

)明确用水权交易类型

1.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对转让方及受让方产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应当控制在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输配水工程体系工程能力范围内。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2.取水权交易。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取水指标,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3.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通过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形式明确的水权或者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节水改造等措施结余的取用水指标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依法转让。

)组织实施水权交易

1.水权交易方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水权交易实施工作积极运用水权交易平台,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水权交易由拟参与交易的让方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通过国家和省确定的统一的水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水权交易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签署交易协议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其余用水权交易应在省级及其以上平台进行。

2.水权交易管理。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应将交易协议或交易凭证提交至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水权交易期满,需要延续交易的,应当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不再延续交易的,水权返还转让方。

3.水权交易措施创新。鼓励县(市、区)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创新水权交易措施,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同研究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一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二是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三是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

4.水权收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通过节约方式结余的水权采取回购等方式收储,收储的水权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

(六)强化监测计量和监管

1.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交易各方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断面、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1万亩以上灌区主要取水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严格实行取水监测计量设施与取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监测计量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加大干渠渠首和末级渠系计量设施改造,推广规范化、智能化、精准化灌溉用水量监测。各县(市、区)要加强用水计量监管,规范计量设施安装,并督促取用水户对计量设施定期校准检定,为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

2.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研究细化落实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实践,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健全完善用水权改革的法规制度体系。市水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水权交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县(市、区)水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与金融、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合理调配金融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等予以支持。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应用以及交易的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及时公开用水权改革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水权交易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及时总结推广用水权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取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用水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区域用水权改革情况、本级负责的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保山市水务局

                     20231019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