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20240523-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5-23
文号 保水〔2024〕36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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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合理划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2014408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201515号)的规定,现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请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原则。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原则。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划分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水利部和云南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规章制度、行业技术标准和办法。

2. 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或配合上级开展辖区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 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组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行力。

4. 组织实施市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中型规模的水库、水闸、引(调、提)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小(1)型规模的水库工程3以上堤防工程,小(1)型规模的农村水电工程,市政府及其授权(委托)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委市政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5. 承担省水利厅委托的或协助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水利部、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规章制度、行业技术标准和办法。

2. 负责对本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配合上级开展辖区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 负责本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组织本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本县的质量监督管理执行力。

4. 组织实施本县辖区内除省、市级实施质量监督项目之外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型灌区工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小(1)型及以下规模的水闸、泵站及引(调、提)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小(2)型及以下规模水库、坝塘及农村水电工程4以下级别堤防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集镇及农村饮水工程等

5. 承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协助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督促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质量监督工作力度,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特别是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要严格核查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杜绝一切形式的补办。

(三)健全机构,提升质量监督能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原则上应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专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应满足当地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强化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强化质量监督能力建设,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确实不具备设立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质量监督模式,由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主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质量管理行为转变,由注重施工阶段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推行分类化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利工程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和质量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五)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上级监督优势,主动作为,带动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对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能力强或技术、工艺简单的市级监督项目,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可开展联合监督,联合监督的责任主体为市级监督机构。

(六)依法行政,强化问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总责,市级应加强对县级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本责任划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216日印发的的保山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职责的通知》(保水〔201717同时废止。




保山市水务局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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