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6-8/20230504-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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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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