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6-8/20230504-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来源:云南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