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400-2-02_F/2017-0313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办字〔2017〕12 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通知》(〔2016〕—66)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在全市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绿色邮政”的重要意义
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落实惠民利民政策措施,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树立正确导向,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采用书信形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有利于方便群众信访活动,降低信访成本,维护信访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树立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全市跨越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
凡是人民群众通过书信方式寄给省、市、县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普通和挂号信函,信函重量不超过20 克,寄件人只需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人民来信”或“人民建议”字样,一律免邮资,邮政部门按挂号信函优先进行投递。快递、包裹等邮件及寄往省外的信函不在免邮资范围,费用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三、实施“绿色邮政”具体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邮资费用由寄达地信访部门统筹年度信访维稳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园区信访部门要做好年度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二)运行方式。邮政部门对符合人民来信“绿色邮政”范围的信件要及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和投递,不得拒收、扣押、私拆、销毁及违规转交他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收发人员要对每一件“绿色邮政”群众来信签字确认。
(三)邮资结算。邮政部门依据收信单位收发人员接收邮件时向邮递员签字确认的数量及邮资,按约定期限与投寄地信访部门结算,结算时间由寄达地信访部门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园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好事办好。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新闻媒体,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和正确使用“绿色邮政”,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书信形式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写信好用、管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办信质量。各县(市、区)、园区信访部门要结合办信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办信程序,强化首办责任,认真处理好每一封群众来信,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不断提高办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处理人民来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3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