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829400-2-02_F/2017-0907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信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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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3月27日,省信访局负责人对《细则》进行了权威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细则》?

首先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问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去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去年10月,中央两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对制定与中央《办法》配套的《细则》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豪批示要求信访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并强调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这些都对加强信访问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其次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甚至造成大规模聚集、极端恶性事件,有的是地方和部门决策不依法、程序不规范,造成决策失误;有的是不重视群众利益,关键还在于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追究。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查究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信访工作实践经验需要总结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经验做法,为我省《细则》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省原有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以此进一步推进我省信访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细则》“细”在哪里?

《细则》立足我省实际,对《办法》进行充实完善,尽可能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办法》有五章19条、2500多字,《细则》有五章32条、4900余字,在篇幅上明显增加。

明确责任主体。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信访部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制度规定,力求使不同层面抓信访工作的责任更加明晰。

细化督查内容。明确各级党政机关把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专项督查和随机督查作出规范,对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对全省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予以通报。在结果使用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明确追责方式。在责任追究情形上,结合《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办法》明确的6种情形基础上,细化补充为16种。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对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就如何分担责任作出明确。对信访工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这些条规都与中央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界定追责主管部门。为解决信访责任追究谁来管、谁来执行的问题,《细则》对党政机关发现应当追究信访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追究建议;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党政机关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以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规范追责程序。《细则》还对信访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规范,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责任人,规范了其申诉的时限和权利。

《细则》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信访是个筐,什么都能装。”这句“顺口溜”形象地说明了信访工作存在的权责不清、主体不明的状况。《细则》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尽可能解决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针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分别从源头预防、分析研判、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强调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针对部门责任,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有首办责任,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化解稳控工作;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针对领导责任,从定期接访、批阅群众来信、领导包案、处置重大信访事项、加强信访工作领导等方面,对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

此外,《细则》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也作出具体规定。

《细则》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处理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信访群众态度不端、简单粗暴,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

据此,《细则》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了应当追责的16种具体情形。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信访工作实绩与领导干部有哪些关系?

针对过去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查究失之于宽松软,起不到应有的惩戒震慑作用的现象,《细则》强调要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职能部门作用。特别提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落实《细则》有哪些措施?

下一步,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推动落实中央《办法》和我省《细则》为契机,持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加强宣传引导,完善评价制度,强化督查问责,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以责任落实推动信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网站)

(摘自: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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