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10836-4-/2021-0304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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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山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污防办发[2021]2号

 


 

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山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限放要求

(一)限制燃放时间及区域

2021年2月11日(除夕)至2月17日(大年初六),保山中心城区、腾冲市城市建成区设立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县城区设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当省、市级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时,各县(市、区)坝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客运站、公交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4.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高层建筑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负总责;要督促责任部门,切实做好禁限放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限放区进行检查,严格执法,及时制止在非允许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加强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禁止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确保运输安全。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进行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零售点销售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对已审核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颁发营业执照。

(四)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巡查,对占道违章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依法查处。

(五)气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气象监测及污染天气预警。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科学划定禁限放区域,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检查力度,对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请各县(市、区)、园区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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