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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33000MB1632050L/2023022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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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主体
  • 发布日期
  •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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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露天煤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今年222日,阿拉善盟一家露天煤矿发生特大坍塌事故,造成5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430.25万元。

露天煤矿发生特大坍塌事故,并且伤亡这么多人,这在内蒙古自治区尚属首次。事故因何而起?谁应对此负责?是赔偿抚恤了事,还是严肃追究责任?公众对此深为关注。

在煤炭生产中,内蒙古已经多年未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了,然而,一旦放松了安全生产这根弦,就会发生惊天大事故。哪怕是极少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露天煤矿,当地政府和生产企业一旦掉以轻心,也会发生让人意想不到的大事故。阿拉善新井煤业今年发生的惨重矿难向世人证明了这一点。

事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方面参加的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测绘试验、计算分析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经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责任,  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至此,历时半年左右的调查结束,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得以明晰,一批责任人受到追究。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初步设计施工,随意合并台阶,形成超高超陡边坡,在采场底部连续高强度剥离采煤,致使边坡稳定性持续降低,处于失稳状态,边帮岩体沿断层面和节理面滑落坍塌,加之应急处置不力,未能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矿山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事故,必然存在相关人员失职、失责、失察的问题。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负有责任。

随着调查结论的出台,内蒙古两名中管干部被问责。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志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代钦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黄志强被问责,因为他是分管能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代钦被问责,因为20189月至20232月,他先后担任阿拉善盟盟长、盟委书记,对阿拉善盟行署及有关单位、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除了这两位中管干部,还有19名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人员被立案侦查,其中13人被逮捕;42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追责问责。从企业领导到自治区副省级领导,问责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追责42名公职人员,追责的范围不可谓不全。对于一场如此严重的生产事故,必须深入地反思,严肃地追责,否则就无法面对矿难中死难的工人、无法面对他们的家属。

但是,仅仅问责追责是不够的,还要积极地从灾难之中汲取教训,用规章制度上的新举措,来体现我们对这次灾难的反思深度。反思不能就事论事,教训必须举一反三。只有把调查中发现的、确认的种种管理漏洞、违规问题,都在新的规章制度中予以严厉的防范、杜绝,使今后的生产中难以发生相似的事故,这才算真正汲取了教训。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只能无奈地接受一个惨痛的现实:我们算不上汲取了教训,相似的悲剧会继续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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