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7-2-11_B/2018-0930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文号 | 保政教发〔2018〕131号 | 浏览量 |
蒋发勇等三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学校校医配置力度的建议”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商市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是保障师生健康的重要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对此一直十分重视。近几年来,对校医队伍建设、学校卫生防疫等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和指导,加大了宣传贯彻卫生防疫法律法规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师生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校园卫生防疫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校校点布局的调整,部分学校校医配备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受制于无专门的编制。在目前中小学教师编制偏紧,无校医专门编制的情况下,解决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校医配置不足问题,重点应放在《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上。根据《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规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级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兼职校医。兼职校医可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派,其中城区兼职校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派,农村兼职校医可由乡镇和村级卫生机构选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聘用协议;根据学校申请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聘用校医事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聘用的兼职校医进行管理;应设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提供兼职校医的工作条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落实兼职校医工作津贴;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兼职校医开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选派兼职校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兼职校医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传染病暴发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不力的兼职校医提出调整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校兼职校医管理办法,加强对兼职校医的管理;负责兼职校医的选派,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兼职校医的信息资料;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不定期对兼职校医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兼职校医的技术指导。下一步,市教育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指导,加强对学校医务室及医务人员的建设管理,让学校医务室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执业行为更加规范,使广大教师和学生健康得到保障。
感谢你们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欢迎继续对保山教育工作予以关注,及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保山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