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7-2-/2022-1018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文号 | 浏览量 |
段红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维护的建议的提案(0236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工作开展情况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依据《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体发〔2022〕7号)文件要求,于2022年3—5月结合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系统对保山市辖区内所有室外建设器材开展了排查和整改。通过排查梳理出全市有302个点存在室外建设器材损坏,及时联系器材供应商进行了修缮,完成了整改。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我局将《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体发〔2022〕7号)文件转发至五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部门监管。对公共场所、小区体育健身设施进行不定期工作督查,对超时限、破损器材设施及时进行督办。在质保期内的,协调供货商维修和处理。不在质保期内的,另行安排资金维修和处理。
(二)我局根据《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体发〔2022〕7号)要求,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器材接收、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器材配建、安装、验收、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要按《办法》要求与器材接收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器材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三方协议要求履行器材安装移交、售后服务等责任。
(三)关于“出台公共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办法”,我局根据《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体发〔2022〕7号)要求执行。
(四)我局根据《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体发〔2022〕7号)要求,所采购安装的室外建设器材均安装有标准告示牌,告示牌内容涉及体彩公益金标识、监督电话、售后服务电话等内容。另外我局积极鼓励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公益活动,宣传和指导市民各类健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