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3-7-/2022-1111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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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指南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组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2.申请人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除经济状况核查或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

3.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三、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条件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因各地经济困难标准不同,具体困难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二)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核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经济困难状况

申请人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提交经济状况说明表。

(四)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事项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委托申请的条件

一般来说法律援助需要本人亲自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书面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请,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也可以通过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1.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

公民因经济困难,涉及下列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通知类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涉及下列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七、申请法律援助渠道

1.可以到县级以上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到乡镇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申请;

2.拨打12348热线,在接线律师的协助下申请;

3.通过微信小程序“云南掌上12348”在线申请;

4.通过登陆“12348云南法网(云南法律服务网)”或“云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

八、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3.可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九、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核实后可以向受援人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

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处罚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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